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中職規章搞模糊地帶 球員吃虧

中職規章搞模糊地帶 球員吃虧

中信兄弟因球員薪水尚未談定,參與春訓開訓時個個臉色凝重。(本報資料照片)中信兄弟因球員薪水尚未談定,參與春訓開訓時個個臉色凝重。(本報資料照片)中國時報【吳政紘╱台北報導】
中職新球季還沒開始,球員與球團風波不斷,相繼傳出宿舍「房事」喬不攏,談約又頻出狀況,有球員向工會反應,球團要球員簽下「半年約」,不然就要釋出,球員怕連半年薪水都沒有,只好點頭答應,由於中職規章並無詳細規定簽約年限,只有期限,所以形成球團、球員「各自表述」局面。
義大釋出陳志偉、沈福仁等球員,據傳就是要求球員簽下半年合約「破局」,加上林英傑、林其緯被扣薪而離隊,這些都跟中職規章過時有關。中職自由市場不活絡、球團隊數不增加、相關規定長年未修改等限制,導致球員很難有機會再尋「第二春」。
據了解,中信兄弟今年預計跟二軍4位內野手簽下半年約,但球員工會接獲資深球員代為反應,強烈表達「百分之百不接受」半年約的想法。
經球員工會向聯盟查詢,聯盟認為「規章內並無詳述」,因此球團可藉此模糊地帶,與球員締結半年合約、扣薪等內規,導致爭議不斷。最糟糕的狀況為,球團可以等到季中選秀補充人手後,就把這些球員釋出。
球員工會發言人趙子維表示:「雖然半年約或短期約,在國外球團是很平常的事,但中職制式合約或規章內並沒有提到保障球員跟球團的合約期限,以及扣薪等相關規定,球員等於變相被迫接受球團開出的合約。」
中信兄弟領隊李文彬表示:「這是雙方協商過程,有的球員可能無法接受,我們就釋出,不過球團願意再給半年時間觀察。」
其實球團開出半年約,等於是要球員做好心理準備,但球團為戰力考量,不得不出此策略,球員固然要拿出實力來,也期待聯盟規章能與時俱進,才能真正落實公平原則。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美智庫:台抗解放軍 應採游擊戰

美智庫:台抗解放軍 應採游擊戰

美聯社報導,台海兩岸兵力差距日漸懸殊,美國民間智庫提議台灣應改採不對稱戰法(asymmetric approach),例如仿效北韓打造小型潛艦,學北越的游擊式空防,甚至發展網路戰力,才有能力自衛。
智庫「戰略暨預算評估中心」(CSBA)本周發表題為Hard ROC 2.0: Taiwan and Deterrence Through Protraction的九十四頁專文,主張台灣的防禦戰略應該改弦更張,減少對傳統武力的依賴,多採用游擊戰法與網路戰,才能發揮嚇阻作用,衝突一旦爆發時拖延戰局,爭取時間讓國際社會得以干預。
文章以去年兩岸的軍費支出為例說明,台灣是一百零八億美元,北京是一千四百五十億美元,幾乎是台灣的十四倍。就算台灣大幅增加國防預算,終是望塵莫及。因此,必須在海戰與空戰方面採游擊戰術,地面戰以小型作戰單位的干擾為主,再發展「看不見」的網路和通訊戰,才有機會一搏。
美國國會上個月的報告指出,北京目前約有二千一百架戰機和二百八十艘戰艦可投入台海戰爭,台灣是四百一十架戰機和九十艘戰艦。CSBA指出,台灣當局雖然愈來愈強調不對稱戰爭的重要性,建軍思維卻仍停留在採購傳統大型武器上面。
專文說,只需用到台灣建造八艘大型柴油潛艦計畫預算的一小部分,就能打造四十二艘「微型潛艦」(midget submarine)的艦隊,北韓與伊朗已有先例。這些潛艦可以提供反艦巡弋飛彈鎖定目標的情資。
對抗中國的戰鬥機群,專文提議使用數百枚地對空飛彈,越戰期間北越對美國戰役中證明這種打游擊的防空方式有效。如果人民解放軍登陸台灣,游擊戰術可減慢解放軍攻進台北的腳步,而網路戰也會是台灣可行的威懾手段之一。
專文說,不對稱戰略可減少台灣對美國軍備的依賴,與北京有領土糾紛的東南亞諸國也可借鏡。

職業棒球相關論文

職業棒球相關論文
職業棒球選手契約及相關制度之研究—以中華職棒選手契約書及聯盟規章為中心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cdr&s=id=%22096CYCU5308006%22.&searchmode=basic

職業棒球定型化選手契約之研究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cdr&s=id=%22092TPEC0421002%22.&searchmode=basic

從職棒球員契約問題看契約正義

從職棒球員契約問題看契約正義
指導老師:莊世同
撰寫學員:張富鈞

http://ja.lawbank.com.tw/pdf2/065%E5%BC%B5%E5%AF%8C%E9%88%9E.pdf

職棒契約條款之探討------以台灣大聯盟選手契約為例

職棒契約條款之探討------以台灣大聯盟選手契約為例
林瑞泰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y2/personview.asp?kname=%AAL%B7%E7%AE%F5&ktop=%C2%BE%B4%CE%AB%B4%AC%F9%B1%F8%B4%DA%A4%A7%B1%B4%B0Q-&idno=3972&keywords=

中華職棒聯盟選手契約

中華職棒聯盟選手契約

前言
股份有限公司係職業棒球球團,與其他友好球團合作,成為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成員,由中
華職業棒球聯盟各球團成員共同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職業棒球球團協約中簽名蓋章,
承諾遵守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各項規章。此職業棒球協約及規章之目的係為規律球團與選手
間之關係,使我國職業棒球成為永續之正當休閒活動之同時,也另契約各方堅定信奉
棒球為不朽之國技。

第一條(契約當事人)
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球團)及____(以下簡稱選手),為本契約之當事人,雙方
同意締結以以下條款為內容之年度棒球選手契約。

第二條(目的)
選手應以其身為職棒選手之特殊技能並竭盡所能依球團之安排接受訓練暨依球團及中華職
業棒球聯盟之安排參加比賽及參與活動,聽從球團代表、教練之指揮監督為球團提供
服務,此為本契約之目的;為此目的而由球團隊選手要約締結契約,而由選手對該要約為
承諾。

第三條(模範行為)
選手認知:就中華民國言,職業棒球比賽為最重要之家庭成員共同休閒活動之一,職棒選
手常為兒童、少年、青少年之模仿對象,因此,職業棒球運動必須是清新健康沒有
點的正面運動。選手為履行自己所擔負之上述重大社會責任,選手除在工作崗位上勤勉誠
實,保持最良好之健康狀況,遵守球團及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各項規定外,在個人行動
上、光明正大之比賽上及運動精神上均應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模範。

第四條(服務報酬)
一、適用於新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一年選手):由球團給付選手簽約金新台幣(同下)
____元。
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報酬:自____日起至____日止,按月給付__  元
二、適用於已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二年起之選手):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報
酬:自____日起至____日止,按月給付__元。

第五條(事故減額)
選手因違反本契約或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之相關規定遭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為停賽處分或因與本契約之服務無直接原因之傷病等,可歸責於選手之事由所導致之停止棒球活動期間,球團得不予給付第四條報酬之全部或一部,如有本契約第二十一條所示情形,並得依該條約規定處理。

第六條(保險)
選手願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球團應於選手加入球團時即為選手辦理加入上開保
險手續,相關費用之負擔,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七條(傷害補償)
為保護選手,球團應負擔費用為選手投保團體保險,死亡給付賠償額為貳百萬元。殘廢給
付最高賠償額為貳百萬元

第八條(治療費)
選手因提供本契約服務直接導致傷害或患疾病需要治療時,球團應安排提供治療,其費
用由球團負擔,球團並得以健保、團體保險所得之給付賠償抵充之。

第九條(健康檢查)
選手應表明及擔保其未帶有妨礙棒球活動之肉體方面或精神方面之缺陷,並應依球團之要
求提供健康檢查證明,必要時並應依至球團指定醫院作健康檢查。

第十條(能力之表明)
選手應表明及擔保其具有作為一個職業棒球選手之特殊技能,選手並明瞭其為球團之重要資產。因本契約與其特殊技能相關連,故選手無故廢棄本契約將造成球團莫大之傷害,除球團得請求選手履約外,球團亦得不請求選手履約,而請求選手對於球團負擔損害賠償義,該項損害賠償預定為簽約金之三倍。

第十一條(獎懲)
球團得視選手之具體表現依球團所訂辦法為適當之獎懲,包括但不限於發給獎金、減薪、
停賽等。

第十二條(制服)
球團應提供選手必要之棒球制服,選手應按提供之狀態穿著,不得修改,並不得穿著或配
帶任何非球團指定之物件於制服上。上開球團提供之制服包括球鞋及所有配在球衣上
之號碼、背章、標誌等。

第十三條(外地比賽費用)
選手依球團之安排前往球隊所在地之外之地區接受訓練及參加比賽時,球團應負擔全部交
通費及膳宿費用。

第十四條(宣傳等)
選手願依球團之宣傳安排接受報章雜誌、廣告、電視、電影等各項大眾傳播事業之訪問、拍照,參與錄影或影片拍攝。
前項照片、影片、表演之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均歸球團所有,球團為宣傳之目的,得以球團認為適當之任何方法予以利用,選手不得異議,但球團因此受取金錢利益時,應
適當分配選手。本契約終止後亦同,但發行球員卡或類似商品部分,於本契約終止滿一年後,不得再有新重製行為。

第十五條(球團活動限制一)
非經球團事前同意,選手不得在公共場所表演或在報章雜誌發表關於棒球運動之文章,參加廣播、電視、錄影、錄音、電影或影片拍攝、拍照、商品服務之廣告活動等。

第十六條(球團活動限制二)
選手不得與球團之外任何人或團體簽訂類似契約;除經球團同意或依球團之安排外,亦不得參加球團以外其他任何人或團體之任何棒球比賽或其他任何體育競賽。


第十七條(利害關係之迴避)
選手表明並擔保與球團以外之任何球團均無持股關係或其他財產上、金錢上之利害關係,選手承諾在本契約有效期間絕不與球團以外任何球隊發生財產上、金錢上之利害關係。
選手不得期約或收受他人不正利益,或與他人有財產上、金錢上之不正往來。
選手之配偶或二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有本條禁止之行為者,以選手違反本條契約定論,但選手能證明確與其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讓與)
球團得將其因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讓與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之其他球團會員,義務同時由該受讓之球團承擔。受讓球團就受讓選手後選手相關報酬等待遇於讓渡之年度內不得為不
利選手之改變。

第十九條(遷移費)
本契約之讓與致選手必須遷居者,受讓球團應按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支付選手遷移費。

第二十條(選手提前終止契約)
球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選手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遲延給付選手之報酬達十四日以上者;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長期間未安排乙方參加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球團提前終止契約)
球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提前終止本契約,選手除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之報酬外,並應將簽約金加二倍退還球團:
一、選手違反本契約、球團規定、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者;
二、選手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之技術能力者;
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更新)
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選手更新契約之表
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更新期間之報酬由球團斟酌選手前一年度之
表現及其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訂定之增減幅度內調整之;但下一年度之報酬
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百分之七十。球團與選手間就更新期間之報
增減有爭議,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制服等之退還)
本契約終止時,選手應將其所持有球團之制服及其他財物交還球團。

第二十四條(仲裁)
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
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

第二十五條(仲裁資料之公布)
雙方當事人同意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得公布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之仲裁判斷暨仲裁程序中所得
之證據、資料。

第二十六條(保密)
選手應保守選手加入球團為選手所悉球團之秘密,不得洩漏;並不得有礙球團聲譽之言行
,本契約終止後亦同。


本契約一式參份,由球團、選手各執壹份。另一份交由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備查。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女大生堅提告:給他教訓

女大生堅提告:給他教訓

中國時報【張企群、胡欣男╱台北報導】
「一定要給他一個教訓!」當年承辦陳為廷性騷擾的員警昨天回憶表示,被害女大生的容貌秀麗可人,身材姣好,對陳為廷的襲胸之舉非常憤怒,一再向員警表明陳太可惡,非告不可;聞訊趕來的女大生母親更在警局和女兒同聲指責陳,其母氣憤地揚言要求償。
大同警分局重慶北派出所位於中山高速公路交流道旁,因地理位置方便司機停靠報案,平均每年有1至2件客運公車的性騷擾案件。當初受理的員警已調離該所,昨回憶起這起案件,才知道當時色狼就是太陽花領袖陳為廷。
員警說,被害人就讀新竹某大學,但不是清大,年齡比陳為廷小1、2歲,擁有模特兒的條件,因學校放暑假,才會與陳為廷搭客運同車返回台北住處,上車後,女大生坐在靠後車廂陳為廷身邊的位子,沒想到閉目休息竟遭臨座的陳襲胸。
女大生受襲驚醒但相當鎮靜,裝作若無其事起身走到車前向司機表示被襲胸,司機點頭回應,女大生返身改坐其他空位,未再與陳同座。
員警表示,客運駛下重慶北路交流道時,司機不動聲色將車開到派出所前,並離開駕駛座走向陳為廷,直接表明陳對同車女大生襲胸,要報請警方處理;當時陳沒有否認也未發一語,被帶進派出所。
約20分鐘後,女大生的母親趕赴派出所,稍晚,陳為廷住在苗栗的長輩也獲報趕往,陪同陳應訊。
「建中的、清大的!」陳為廷在警局態度冷靜,數度對女大生表示歉意,將「對不起」、「不好意思」掛在嘴邊,甚至一度說出自己念的學校,由於神情異常鎮定,不像頭一遭遇到此事,員警曾懷疑他是累犯,但陳否認。
員警說,面對陳為廷的歉意,女大生和母親都不接受,痛批他是強制襲胸的色狼癡漢,堅持提告,「要給他教訓!」女大生的母親也在警局揚言要求償,因陳坦承襲胸,員警偵訊約2小時後解送分局偵查隊,隨後依性騷擾防治法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
由於被害女性非清大學生,和陳不同校,所以沒通報校方,案件之後也轉往新竹地檢署。
昨天陳為廷性騷擾事件傳出後,員警也相當訝異,他們說,陳現在體態、樣貌和3年多前差很多,胖了不少,否則太陽花學運時,他們站在街頭,就會認出陳就是當年公車上的「襲胸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