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未來的兩種面向










職棒契約應為定期契約--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888號判決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87,台上,2888
【裁判日期】 871210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八號
  上 訴 人 三商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明宇
  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康明杉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勞上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簽訂「職業棒球選手契約」(
以下稱契約書),第三條約定:「本契約不定存續期間,除依本契約第十三、十四條
約定終止契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其中所謂「不定存續期
間」係指相對性永久契約、體能及技能適任棒球選手期間、選手生涯中永續忠誠關係
期間、棒球選手四十歲退休期間,非有契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特定事由,不得任
意終止契約。詎被上訴人竟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日以存證信函任意通知終止契約,其
通知顯不生終止之效力等情,求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命被上訴人不得參加
上訴人以外之人或團體所舉辦之棒球比賽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兩造所簽定之契約約定「不定存續期間」,即係未定期限之契約,依
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兩造得隨時終止。況契約書第三條之約定,違反民
法第七十一條強制規定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上訴人主張兩造間訂
有契約書,被上訴人嗣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契約等情,業據提
出契約書及存證信函各一紙為證,且為被上訴人所承認,應認為真正。契約書第三條
約定:「本契約不定存續期間,除依本契約第十三、十四條約定終止契約外,任何一
方當事人均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上訴人主張此所謂「不定存續期間」之意義係指
相對性永久契約、體能及技能適任棒球選手期間、選手生涯中永續忠誠關係期間、及
以棒球選手屆齡四十歲退休為定期間之標準云云。惟查何謂相對性永久契約,意義欠
明,不足做為解釋「不定存續期間」之參考;所謂適任棒球選手期間,亦嫌抽象而無
可取;又依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足見球隊相互間未得選手同意下,即可轉讓
球員,難謂球員與球隊間有何永續忠誠關係,殊難僅以永續忠誠關係等不確定之概念
定契約之存續期間;又實際上球員退休之年齡因人而異,並無統一之標準,上訴人以
球員四十歲為屆齡退休之標準,與事實不符,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足採。按民法
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即係指明僱傭契約依其存續期間之不同
,區分為一定期限之僱傭契約及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性質上不容無存續期間之僱傭
契約。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係關於僱傭契約期限之規範,在避免僱傭契約不當、過長
拘束勞工,寓有保障勞工人身自由及職業選擇自由之意,不容兩造合意排除其適用。
故上訴人主張契約書第三條為特別約定,排除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之適用,並無可採
。契約書第三條所謂「不定存續期間」,係當事人為達到排除任意終止僱傭契約之可
能性,所為「不約定存續期間之長短」之縮語。然因僱傭契約不容無存續期間之契約
類型,則當事人締約用語表示「不約定存續期間之長短」,其約定違反法律行為之標
的應合法、可能、確定之要件,應屬無效。又本件契約自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締
約迄訟爭時止,存續期間已歷七年有餘,兩造於訟爭前對於契約有效存在並不爭執,
此足以推知兩造七年來均已依約履行各自之給付義務,可見本意在維持契約之效力,
如認契約因期間之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顯違兩造當初訂約之本意,揆之民法第
四百八十八條僱傭契約之類型僅有定期及不定期兩種,契約書第三條所謂「不定存續
期間」以解為未定期限較符當事人之本意及法律之規定。兩造於締結契約書之際,關
於契約書可否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而定期限為至四十歲壹節,從未有所討論,且從未
為被上訴人所確實認知,上訴人就此亦迄未舉證以實其說,因而不具備客觀可確定性
,在客觀上亦無從預見。何況職棒選手之運動生命本無客觀可預測性,職棒選手除體
能、技能外,選手個人之人氣及票房尤屬能否確保受僱地位及勞動條件之主因,而人
氣如何掌握、判斷,本極其主觀,不具客觀可預測性,因之職棒選手契約在客觀上不
可能依勞務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依證人賴浩敏之證言,足以證明契約書第十六條係
球員於簽約五年內終止契約後,依比例退還簽約金之約定,而非給付違約金之約定,
故該五年期間不足以作為衡量契約期限之標準。綜上所述,本件契約係未定期限之僱
傭契約,並非上訴人所主張訂有適任棒球選手期間或永續忠誠期間或四十歲屆齡退休
期間之僱傭契約,亦非定有五年期間之僱傭契約。且本件契約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
的定其期限,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兩造得隨時終止契約。而被上訴人
已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終止契約,有存證信函可證,應發
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已無僱傭關係存在,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並請求命被上訴人不得參加上訴人以外之任何個人或團體之棒球比賽,自屬無據,
無從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職棒選手契約係以職棒選手之專業特殊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職棒選手之體能恆隨年
齡之增加而衰減,致無法永遠負荷職棒選手之工作,職棒選手契約自有其特殊性而有
別於一般僱傭契約。且兩造所簽訂之契約書第一條約定:「乙方(被上訴人)願竭盡
乙方所具備職業棒球球員之特殊技能為甲方(上訴人)提供服務,並願依甲方之安排
接受訓練暨依甲方及中華職業棒球職盟之安排參加棒球比賽及參與活動。乙方願聽從
甲方領隊、教練之指揮監督」,第五條約定:「甲方應提供乙方必要之棒球制服」,
第六條約定:「乙方依甲方之安排前往球隊所在地以外之地區接受訓練及參加比賽時
,甲方應負擔全部交通費及膳宿費用」,依以上約定,兩造簽訂契約書後,上訴人負
有聘用球隊之領隊及教練、培訓被上訴人、安排被上訴人參加棒球比賽及參與活動、
提供制服、交通及膳宿費用等之權利及義務,為此,上訴人勢必投注大之財力、人
力、物力。於此情形,若認兩造所簽訂之契約書係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被上訴人可
隨時片面任意終止,而免其契約之義務,則上訴人將損失不貲,蒙受不利,似與兩造
簽訂契約之本意不符,尤與公平之法則有違。準此而言,上訴人辯謂兩造所簽訂之契
約係以被上訴人之體能及技能適任職棒選手之期間為存續期間,是否不足採信,非無
斟酌餘地。次查契約書第三條約定:「本契約不定存續期間,除依本契約第十三、十
四條約定終止契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證人賴浩敏律師
在原審證稱:「較傾向於不能隨便離開,維持球團與球員的關係,傾向於在合理前提
下半永久性的契約,防止惡意挖角」,「當時是要排除隨時可解除契約,所以才如此
訂契約第三條。這是站在球團與球員雙方利益所考量的」等語(見原審卷六二、六三
頁),原審未探求兩造約定任何一方不得片面終止契約之真正用意,就上開有利上訴
人之證言復恝置不論,遽以契約書第三條有「不定存續期間」之記載,即認兩造所簽
訂之本件契約為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據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十八     日

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穿顱磁刺激療法~勝過喝2咖啡

問題是後遺症是什麼?
如果沒有後遺症,那住在電塔下方的人最清醒~



史上最有梗的請假證明

陳生家的雞被謝O增家的狗咬死十幾隻,陳生陪同母親陳謝OO到派出所報案,警察不受理報
案,所以沒有報案三聯單,陳生要向學校請假,所以警察杯杯開了這張請假證明給她。



2014年2月22日 星期六

無聲電話騷擾女同學 判賠10萬

無聲電話騷擾女同學 判賠10萬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許姓男子被控從去年5月到11月間,不分日夜狂叩無聲電話騷擾游姓大學女同學,每天最多10通,導致游女身心俱疲,還到醫院看精神科,許男雖否認犯案,但台北地院根據通聯紀錄,仍判許男需賠償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任職設計公司的游女指控,去年5月起,她連續半年都被無聲電話騷擾,電話不是響1聲就掛斷,不然就是不出聲就掛斷電話,而且日夜不分,不斷狂叩,最誇張時,1天曾接到10通騷擾電話。
游女報警並調出通聯紀錄後,發現打無聲電話的人竟是過去不熟的許姓大學同學所打,游女向法官說,她生活在恐懼中,身心俱疲,求償15萬元。許男則遞狀表示,雖然通聯顯示的發話號碼是他的電話,但他從沒打過。
法院根據通聯紀錄,認定許男打無聲電話,由於游女身心健康受到影響,審酌損害程度和雙方財力,判決許男賠償10萬元。

美媒:台灣新聞只有羶腥 欠缺國際觀

美媒:台灣新聞只有羶腥 欠缺國際觀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新聞只有羶腥,欠缺國際觀的問題長期受到國內傳播學界批評,這種媒體亂象近期也遭到國際著名期刊報導。
美國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雜誌網路版,20日以「台灣民眾受夠了猥褻,麥克風堵到臉上的新聞報導」作為網頁標題,刊登曾在台灣工作的記者福克斯(Chris Fuchs)有關台灣媒體現象的長篇專文。
報導指出,儘管台灣擁有亞洲最自由的電視與平面媒體,不過從外人眼光來看,過去幾個月全台灣似乎只有兩件事,黃色小鴨爆炸和台巴混血兒吳憶樺坐捷運、吃餃子和與媒體記者親熱。
文章指出,過去10幾年來,台灣媒體以麥克風堵到臉上和百無禁忌的方式,即時報導聳動與媚俗的事件舉世聞名,大幅報導熊貓圓仔和黃色小鴨,卻對於大埔事件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卻未獲充分報導。
福克斯引用美加發行的《世界日報》副總編輯魏碧洲的話表示,由於台灣無法參與國際組織導致民眾對國際事務缺乏興趣。福克斯認為,台灣媒體向內看可能與大陸外交孤立台灣有關,台灣媒體亂象多少反應出台灣國家認同的歧見。
對於如何改善台灣媒體亂象,福克斯結論指出,「拒看、拒點閱、拒轉載」仍是唯一促成媒體改進的手段,因為閱聽大眾最終仍是決定台灣新聞方向的關鍵。

美期刊批台媒:把大眾變僵屍

中國時報【劉屏╱華盛頓22日電】
這大概是歷來對台灣媒體最沉重的批判。美國極富盛名的專業期刊《外交政策》發表專文,批台灣媒體濫用自由、煽情、媚俗,而且超爛、垃圾、把閱聽大眾變成僵屍。文章也批台灣很多名嘴使用極端骯髒、下流的字句。文章的結論是:除非閱聽大眾的消費習慣改變,否則台灣下一代只得繼續忍受「腦殘式新聞的疲勞轟炸」。
亞洲第一 不過爾爾
《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期刊此文作者是曾在台灣工作的記者福克斯(Chris Fuchs)。文章指出,台灣的新聞自由是亞洲第一,不過外人看來,過去幾個月,全台灣只有兩件事,一個是黃色小鴨爆炸,一個是混血兒吳憶樺坐捷運、吃餃子、與媒體記者親熱。
十餘年來,台灣媒體已經因為「麥克風堵到臉上、百無禁忌、內容聳動、媚俗」而出名。按台灣《商業週刊》說法,大埔事件、海峽兩岸的《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大事未獲充分報導,可是貓熊「圓仔」的每一步都是新聞;關於黃色小鴨的報導也是滴水不漏。
名嘴文化 最不入流
文章指出,《中國時報》發行人吳根成提及自己一位朋友在歐洲居住多年後返台,對台灣所謂名嘴在電子頻道上的談吐大為震驚,因為他們嘴裡出現一些極為下流的字句,是美國最不入流的有線頻道也不能容忍的。
文章又引述新聞學教授楊艾俐女士的談話,稱台灣媒體缺乏國際視野,「國內的車禍比世界大事重要」,所以楊艾俐建議台灣的閱聽大眾,如果要知道國際大事,最好訂閱某些外國媒體的網路中文版。
即使社群網路的用戶也厭倦了台灣媒體這些現象,因此有人在臉書上以英文批道,「台灣媒體超爛」(Taiwan’s media sucks)。也有人批道,很多媒體提供的是垃圾新聞,會把觀眾變成僵屍(zombies)。文章說,報紙的閱讀率下滑,但是電視充斥著駭人聽聞、淫穢不堪、荒謬絕倫的新聞。
蘋果日報 罪魁禍首
文章指出,台灣的新聞自由一直受到壓制。1987年,蔣經國總統解除戒嚴,接著也解除報禁,台灣媒體開始享受新聞自由。採訪新聞已達20年、現職《旺報》記者的洪肇君說,解禁之初,從業人員其實很有文化使命感,媒體沒有太多腥膻之氣。
洪肇君提到,台灣媒體之所以走到今天這個地步,原因之一是香港《蘋果日報》獲准進入台灣,血淋淋的犯罪現場照片立刻吸引了讀者。
在美國發行的《世界日報》副總編輯魏碧洲表示,台灣愈來愈專注內部事務,對外在世界興趣缺缺,原因之一是台灣的國際空間遭到打壓,無法參與國際組織。《中國時報》發行人吳根成說,相較於大陸中央電視台以歷史及世界角度報導、評析,台灣的電視真應該感到慚愧。
閱聽大眾 決定方向
文章指出,平心而論,台灣媒體的調查報導不時發掘出有意義的素材,諸如高速公路的電子收費、食品添加物、科技公司違法排放廢水等,都應予以高度肯定。這說明了「台灣媒體只要肯做,它們有能力採訪真正的新聞,這令人鼓舞」。
但是,文章又說,最終方向仍然取決於閱聽大眾,如果閱讀大眾的習慣不改,不能對爛新聞「拒看、拒點閱、拒轉載」,則台灣的下一代只能繼續忍受「腦殘式新聞的轟炸」(bombarded by brain-dead news)。


〈僅有畫面難虧全貌〉檢舉違規從寬認定 可提申訴

〈僅有畫面難虧全貌〉檢舉違規從寬認定 可提申訴

記者鄭淑婷/專題報導
用行車紀錄器拍攝的畫面檢舉交通違規,正確性也衍生爭議,有民眾收到罰單後向監理站申訴或提出行政訴訟,結果獲得免罰。一名駕駛人被拍到「違規行駛國道路肩」,事後證明他當時載著快要臨盆的妻子趕赴醫院生產,獲判勝訴。
交通大隊表示,行車紀錄器的畫質越來越好,車牌、違規過程都可拍得非常清楚,警方會檢視連續畫面,再三確認車主的違規事實才寄出罰單,如果違規過程不清晰或車牌辨識不明就不會輕易處分,畢竟不是警察當場逕行舉發,處理這類檢舉案會從「寬」認定,避免出現烏龍罰單。
警方指出,有部分的行車紀錄器檢舉案是「看圖說故事」,只能單就畫面看到是否違規,但至於為何違規、車內發生何事都無從判定,收到罰單的車主如有疑慮或不服,可向監理站申訴,申訴不成可透過行政訴訟解決。
有民眾被檢舉在國道上違規變換車道,他收到罰單後質疑是後方車主「挾怨報復」,表示當時下交流道時車潮擁擠,他趁空隙插入車陣中,因此引來後方車主不滿;法官調查他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也保持適當車距,行政訴訟獲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