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4日 星期六

比奇堡的大號外

圖片引自:https://goo.gl/6Y8dUq

比奇堡的大號外
話說海棉寶寶在蟹堡王擔任第一神廚數十載,每月只領取比奇幣一元的薪資,他終於受不了,離開了蟹堡王,就在他最愛的比奇堡(也是唯一的海底城)開設了一家蝦堡王,蟹老板一氣之下,以違反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向小海棉提告,並求償比奇幣100萬元,小海棉傷心不已。
各位客倌,這種畫面是否似曾相識,很多公司為了怕員工離職後,到對手的公司上班,以各種理由要求離職員工不得從事相關工作,並約定不合理的期限及地區範圍,屢生糾紛,大至大家最熟悉的鴻海亦是如此,不過在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215號判決中,鴻海倒是吃鱉了,被判定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不成立,但是一般小老百姓如何有這麼大的毅力來去跟公司對抗。為此,立法院特別於1041216日增訂了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也就是蟹老板必須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當然,就是「蟹堡秘方」了,而小海棉剛好也接觸到了,理論上小海棉的確要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但是這個約束也不能無限上綱,搞得小海棉在比奇堡活不下去,所以針對法條中的「合理範疇」,施行細則第7-2條做了解釋: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也就是競業禁止最長兩年,而且以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主,也就是比奇堡,小海棉去比奇堡以外的地方就不受拘束,只是可惜海底世界只有比奇堡,所以小海棉依第三款只要不做相同或類似的工作,或是依第四款不到對手海之霸那上班也沒事。
但是小海棉這輩子就是離不開鍋鏟,而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了離職員工的工作選擇,對於離職員工的生計勢必產生重大不利益,為了防止惡老板利用這個條款打壓員工,導致員工遭受不公平的壓迫,生計難以為持,所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也針對所謂的「合理補償」做更明確的規範,以免老板動不動就以競業禁止來限制員工,規定如下: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依第一款蟹老板只要給五毛,但是顯然小海棉是活不下去的,所以依第二款要能維持生活,而且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再就業的公司限制越大,要給的補償就越多,至於多少,就要依現實狀況去估了,而這筆補償和平常在公司領的薪資無關,不能說以前有多給,現在就不給了,而且要一次給,或按月給。

最重要的,只要上述的條件有一條蟹老板做不到或是沒做到,那小海棉就不受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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