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擅用未加密WiFi 差點吃竊盜官司

https://tw.news.yahoo.com/%E6%93%85%E7%94%A8%E6%9C%AA%E5%8A%A0%E5%AF%86wifi-%E5%B7%AE%E9%BB%9E%E5%90%83%E7%AB%8A%E7%9B%9C%E5%AE%98%E5%8F%B8-204640912.html

苗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劉偉誠指出,刑法竊盜罪章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屬動產,但其中「其他能量」應於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法條所欲保護的客體;而無線網路的傳輸透過電波傳送,屬電磁波的類型,使用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不會減少,非屬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此外,電信法規定「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必需有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來盜用,或在住宅外電話接線箱內盜接,等未經他人同意的使用行為;無線網路若限特定人使用,往往會經加密程序確保,但本案WiFi未加密,對被告而言,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難認他在主觀上有何不法利益的意圖。檢察官也將全案以不起訴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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