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4日 星期五

政院版~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全文

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全文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共25條,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協議: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所稱之協議。
二、協商議題形成階段:指經兩岸商議確認成為協商議題,至開始進行業務溝通安排前之階段。
三、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指兩岸就協商議題及內容進行業務溝通之階段。
四、協議簽署前階段:指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完成,至協議正式簽署前之階段。
五、協議簽署後階段:指協議簽署後,至協議生效之階段。
第四條 兩岸協議之協商應恪遵對等、尊嚴、互惠及確保國家安全之原則,以保障人民福祉及權益,維護兩岸永續和平。
第五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第六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向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進行溝通及諮詢: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說明兩岸已商議納入業務溝通之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業務溝通有重大進展或階段性成果時,應說明其進展或成果,及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並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應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及推動規劃,並配合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要求進行專案報告。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前項溝通、諮詢,如涉及機密事項,應以不公開或秘密會議方式進行;未涉及機密而事涉敏感不適合公開者,必要時得以秘密方式進行。
第七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之階段性成果、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並應舉辦公聽會。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劃。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公布協議文本,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
第八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得之意見及資訊,應作為協議協商、簽署及執行之參考。
第九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之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初審: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視協商議題,邀集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二、複審:由國家安全會議召開會議審查。
第十條 兩岸協議之國家安全審查,視協商議題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防軍事。
二、科技安全。
三、兩岸關係。
四、外交及國際關係。
五、其他涉及經濟安全、就業安全、社會安全、資訊安全等經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之事項。
第十一條 協商議題及內容經依第九條所定程序審查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初審或複審認該協商議題或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協商,並研商後續處理程序。
二、經初審或複審認該協商議題或內容有調整必要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依兩岸制度化協商程序再進行業務溝通,並提報國家安全審查。
三、經初審及複審認該協商議題及內容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得進行後續協商及簽署程序。
第十二條 協議簽署前,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報經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第十三條 參與或辦理兩岸協議草擬、協商或簽署之人員,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規定。
依第五條第二項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第十四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提出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
前項協議,經立法院二讀會議決之。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審議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法律案應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之。
第十六條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於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立法委員對於前項協議之內容,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協議於立法院完成有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始生效力。
第十九條 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方法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二十條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協議,與法律有同一效力;其他協議,不得與法律牴觸。
第二十一條 協議之文本,應同時以雙方通用之文字作成,各文本中對應表述之不同用語同等作準。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協議內容,得約定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
第二十二條 致送對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應於簽署生效後製作影本並註明本件與簽署正本無異,連同對方致送我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於三十日內送協議統籌辦理機關保存。
第二十三條 協議生效後,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定期檢討協議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說明協議執行成效。
為增進各界瞭解協議執行情形,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協議執行成效公開於網站。
第二十四條 協議之修正、變更或終止,準用本條例有關訂定程序之規定。但其修正或變更係依協議規定檢討者,得視需要準用其程序之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14/04/03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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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長:要解爭議 不開院會都是空談

經長:要解爭議 不開院會都是空談  
反服貿學生要求訂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經濟部長張家祝昨天接受廣播電台訪問說,草案終究得回到立法院審查,要解決爭議,應先讓立法院召開院會,「如果不往前走,終究都是空談。」
張家祝還說,政府今年本來規劃跟很多國家展開雙邊FTA(自由貿易協定)協商,但現在這些國家和我們的工作會議都暫停下來,要先確認台灣能否在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制度化,才能化解他們在國際政治上的疑慮。
張家祝說,反服貿者「說要做這個、做那個,卻都完全沒辦法開始做。」大家要認清事實,不管哪個版本監督條例,得先經過院會分配後,才能回到委員會審查。
張家祝認為,若僅針對服貿內容處理,爭議會單純很多,若把主題偏向憲政議題等方向,「就很難處理了」。行政院現已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提出回應,也安排逐條審查服貿,學生訴求多已獲回應。
他表示,如果中國大陸願意跳過服貿,也可先簽署貨品貿易協議。但貨貿談判進度較慢,且在服貿未能生效的氛圍下,「不曉得對岸意見怎樣」?他不能保證貨貿能領先服貿在今年底先簽署。
張家祝說,國際沒有貨貿得先於服貿的慣例,完全看談判速度。目前貨貿一直在談,談判項目涉及七、八千項,影響比服貿更廣。且即使談完,本質都是兩岸間流通的議題,所有對服貿質疑的問題依然會出現。
他也補充,像是面板、工具機、石化產業與汽車等貨貿談判,都談的非常不容易,「現在都還無法臆測能拿到多少(關稅優惠)。」
張家祝說,國際間簽署協議就是「全部要」或「全部不要」,無法一條條修改,除非重啟談判。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身為台灣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專家,「相信她一定懂」。
張家祝認為,可先蒐集不同意見,待協議生效後,立即依文本協商機制展開後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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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亂波者

國會之所以為國會

最終結果還是得回到國會,因為它才是取得合法授權的組織。
國家能否由霸占國會者來領導

服貿風暴三大疑義/之二
學運要角林飛帆對著電視鏡頭說:「我們學生已實質占領了國會,現在這個國家是由我們年輕人在領導……。」
參與此次學運的學生,都是「解嚴後的民主嬰兒」,倘若二十六歲的林生此語能夠反映這些「解嚴後首波民主世代」對民主政治的認知與思想,實足令人驚駭錯愕。
「占領國會」就能等同於「領導國家」嗎?在民主體制下,「領導國家」難道不需要經過公職選舉嗎?即使不將此處所稱「領導國家」說成「統治國家」;但「占領國會」也不可能等同於「代表民意」,因為在民主體制下,「體現民意」必須經由國會的多數決程序,而「占領國會」並不能直接等同於「代表民意」。
也就是說,在民主體制下,並不是電視鏡頭照到者就能「領導國家」,亦不是電視鏡頭照到者就一定「代表民意」。謂「占領國會」即是「領導國家」或「代表民意」,其實是一種自我感覺良好的錯覺,也是對民主體制的誤解。
這場學運有頗多正向意義,文末再論;但這些「解嚴後首波民主世代」的表現,卻亦有令人感到傷痛之處:
一、占領國會絕無正當性。諷刺的是,國會正是民主憲政中由選舉產生的最高民意機關,如今若謂未經國家選舉選出者竟能霸占國會,而自認為高於國會,並挾制國會,這根本是反民主的行徑。民進黨前立委郭正亮評這場學運說,「先標舉民主,卻違反民主」,是一針見血之論。
二、這場風暴以大學生為主體,卻顯露出嚴重的反智氛圍。民調顯示,絕大多數參與的學生,在投入運動前並不知「服貿協議」為何物;待投入後再臨時惡補幾個「懶人包」,就做為反對到底的知識基礎。但若能聽一聽許多堪稱「台灣社會良心」的意見領袖如彭淮南、施振榮、嚴長壽、童子賢等的談話,學生是否應當自問:關於服貿的爭議,自己在「客觀的知」與「主觀的識」兩方面是否皆已做到「心安理得」?
三、罕見知識人的自省與社會悲憫的情懷,卻看到食藍綠權謀鬥爭伎倆之唾餘。例如:過度自我美化,如果破門砸窗侵入立法院不是暴力,什麼才叫「學生暴力」;又過度醜化對方,如果警察抵拒學生砸窗破門侵入行政院為「國家暴力」,難道應當鋪紅地毯相迎?再如:張慶忠的「黑暗三十秒」固然應受抨擊,但服貿協議畢竟仍是攸關「台灣全球化生存戰略」的大是大非;學運耽溺於權謀鬥爭,得寸進尺,竟以可以救濟的「程序正義」賠上分秒必爭且無可逆轉的「台灣全球化機遇」,這對知識分子來說,是否合於知識的良知及比例原則?
有人將這場太陽花學運與一九九○年的野百合學運相較。坐在中正紀念堂廣場的野百合,實現了「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等正大的訴求;但霸占立法院及侵入行政院的太陽花,卻自陷於「是抗中反中?還是害台禍台?」的弔詭之中。二者相較,除太陽花較野百合肆無忌憚外,其餘皆是今非昔比。
這場學運的社會背景,呈顯出兩岸政策引發的社會焦慮,而將近年來的社會挫折如貧富差距、二十二K等,一概歸因於兩岸關係。不論此種論述是否合於事實,但學運仍掀起了社會的焦慮、猜疑與仇恨;唯「退回服貿/重啟談判」等學運主張,卻未必是兩岸關係與「台灣全球化生存戰略」的解方。至於倒掛國旗、占據國會亦恐會惡化國人的認同分裂;如果民進黨再以「換一塊路牌的台獨」來收割這場學運所孕育塑造的民心民情,則這場學運究竟將使台灣社會前行或倒退,恐怕尚在未定之天。
然而,這場學運由於形成了社會視聽焦點,仍有諸多正向意義。一、呈現了台灣社會的底蘊,向兩岸政府示警,必須建立一足以支撐兩岸互信的新架構。二、再度啟發了對國家認同的省思;不能確定國家認同,即不能在兩岸政策上獲得共識。三、引導思考台灣在全球化競爭中的處境;台灣要生存,不只要處理兩岸連結,更必須贏得全球化的挑戰。四、在衝突中,使國人思考民主憲政的程序正義及實質正義之真諦。五、形成青年關心國家及政策的風氣,此為彌足珍貴的社會資產。
這場服貿風暴,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民主大教室,唯這個國家畢竟仍要等到學生退出國會議場後始能正常運作,而不會由霸占國會者來領導。
【2014/04/05 聯合報】@ http://udn.com/

釣魚臺爭議的歷史緣由

公民憲政會議~林孟皇

癥結在立法院願不願意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砍掉自己那隻搓圓仔湯的手。

華南暴雨成災

台灣也沒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