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美5大武器 中國最怕福特號

美5大武器 中國最怕福特號

旺報【記者張國威╱綜合報導】
美媒15日評選出「福特級航母」為大陸最畏懼美國軍方的5大武器之首,其餘4大軍備排名分別是「F-22戰機」、「維吉尼亞級核潛艇」、「B-2隱形轟炸機」及「F-35戰機」;大陸總參謀長房峰輝才剛於13日登上尼米茲級航母「雷根號」,這份大陸畏懼美國軍備排行榜,挑釁意味十分濃厚。
環球網引述美國《國家利益》報導,儘管北京的軍事力量正在提高,美國數十年來在技術方面上始終維持著令人畏懼、保持領先的軍事力量,雖然這些於冷戰時期研製的軍備並不是特別針對大陸所研製,但其中5款軍備仍令中國特別畏懼。
福特航母 美最新級別
據報導,福特級航母是美國最新級別航母,將於2016年服役美國海軍,是中國大陸最畏懼的美軍裝備。航母「福特號」全新設計的艦島結構和桅杆布置,釋放出了大量甲板空間;在內部的改良上,除配備有先進的整合指揮網路、還修改了部分艙間配置,新的航母平台使艦載空中聯隊能夠快速執行各種任務,對解放軍海軍與空軍構成強烈威脅。
報導指出,福特級航母還突顯出了大陸的航母技術劣勢。核動力、電磁彈射系統及綜合防空作戰系統等,這些都是中國未能掌握的航母技術。去年夏季,當大陸自豪證明其首批航母艦載飛機能夠從大陸首艘航母「遼寧艦」上起降時,美軍的無人試驗機「飛馬」(X-47B)已在尼米茲級航母「布希號」上首次成功降落,相形之下使大陸軍備黯然失色。
航母 美入侵領域象徵
報導稱,對於大陸而言,航母是美國入侵中國勢力範圍的象徵。大陸1996年對台灣周遭海域發射飛彈,美國「尼米茲」號與「獨立」號航母戰鬥群駛進台灣海峽,大陸解放軍對美國航母戰鬥群的示威明顯束手無策,激發了大陸往後發展「東風-21D」這類反艦彈道飛彈的動力。

2014年5月9日 星期五

美最怕的中國5大武器 DF-21居首

美最怕的中國5大武器 DF-21居首

旺報【記者陳筑君╱綜合報導】
為應對東海及南海問題,大陸在軍武方面不斷茁壯,而美國在重返亞太戰略中,傾向支持日本、菲律賓的立場,讓中美軍事摩擦的可能性大增;對此,有美媒評選出中方5種武器系統,認為是美方會感到害怕的,包括東風(DF-21)中程彈道飛彈、殲-20戰機、反衛星武器、071級船塢登陸艦、攻擊性網路行動等。
環球網援引美國華府公共政策智庫「國家利益中心」負責出版的《國家利益》雜誌文章報導,中國已從「綠色海軍」向「藍水海軍」轉移,而中方研製針對美軍「反介入╱區域拒止」的武器系統,有可能會將美軍排除在「第一島鏈」。
這些武器系統中,文章認為東風-21中程彈道飛彈,應居美國害怕首位。該文說,對於駐亞太地區的美軍而言,最危險的武器莫過於被稱為「航母殺手」的東風-21,因其特別設計用於攻擊美國航母,通過以超高音速攻擊,來突破美國特遣部隊的防禦,估計射程超過2000公里。
其次是預計在2020年服役的殲-20戰機。文章指出,殲-20的任務設定尚未可知,但這款飛機的特點是航程長、速度快,即使不能完全匿蹤,可觀測度也很低。
第3是反衛星武器。衛星對美軍作戰至關重要,但中國也有可作戰的武器--東風-21的衍生版SC-19。SC-19彈道飛彈裝備了KT-2動能攔截器,發射升空後,KT-2可由紅外傳感器引導進行定位。據稱,SC-19能夠達到中地球軌道,令美國的GPS導航衛星面臨危險。
第4是071級船塢登陸艦,目前中方有崑崙山、井岡山和長白山號3艘,西方學者將其稱為中國的「鱷魚海軍」。第5則是攻擊性網路行動;文章說,中國軍方堅信「電子優勢」是未來衝突中取勝的關鍵,通過控制通信網路、植入惡意軟體等,大陸電子戰部隊或能取得優勢。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性侵案被指輕放 法官告贏媒體

性侵案被指輕放 法官告贏媒體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一名盧姓法官控告蘋果日報指他輕信一名涉嫌性侵運將說詞而予以交保,求償新台幣300萬元。士林地院今天判蘋果日報及撰文記者應連帶賠償40萬元。
謝姓計程車司機100年間因涉性侵日本女學生,被板橋地檢署(現改制為新北地檢署)聲押,板橋地院(現改制為新北地院)的盧姓法官裁定以5萬元交保。
盧姓法官不滿蘋果日報當時以逾半版的篇幅刊登,指他輕信嫌犯「你情我願」說詞才給予交保,還刊登盧姓法官照片,導致大眾誤解,備受輿論壓力,也使他名譽受損,決定提告並求償300萬元。
盧姓法官主張,審理這起性侵案時,因認為被害人指述及證據可證明謝姓運將犯罪嫌疑重大,但依大法官解釋謝男所涉罪名雖為重罪,但沒有其他證據認有逃亡或串證之虞,單以重罪不符羈押的要件,而諭知交保及限制住居。
士林地院審理期間,撰文記者無法舉證其查證所得,因此認定盧姓法官主張這是不實報導,應可採信,士院承審法官審酌盧姓法官的社經地位及蘋果日報為知名媒體企業,閱報人數眾多,判撰文記者及蘋果日報連帶賠償40萬元。全案可上訴。1030505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釋字第 719 號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理由書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本院釋字第五一四號、第六0六號、第七一六號解釋參照)。國家對於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正當,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第六九四號、第七0一號解釋參照)。另為正當公益之目的限制人民權利,其所採手段必要,且限制並未過當者,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同條第三項規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亦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其百分之二係包含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至少各百分之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參照;有關原住民部分併稱系爭規定)。系爭規定要求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以上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下稱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須進用原住民總人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一(下稱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係對其是否增僱或選擇受僱對象等營業自由形成一定限制,侵害其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而得標廠商未達進用原住民之標準者須繳納代金,則屬對其財產權之侵害。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並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系爭規定係立法者為貫徹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而透過得標廠商比例進用之手段所為優惠措施,亦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一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並在適當情況下採取特別措施,確保原住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狀況持續得到改善」及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 1989 (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參照)。是系爭規定係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
        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又系爭規定並非規定得標廠商一律須繳納代金,而僅係於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時,始令得標廠商負繳納代金之義務;至代金是否過高而難以負擔,廠商於參與投標前本得自行評估。參諸得標廠商之繳納代金,係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系爭規定就有關得標廠商繳納代金之規定,對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基於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國家具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系爭規定乃規範於政府採購制度下,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一百人為分類標準,使逾百人之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負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以及未達比例者須繳納代金之義務,在政府採購市場形成因企業規模大小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按系爭規定所以為差別待遇,係因國內員工總人數逾百人之廠商,其經營規模較大,僱用員工較具彈性,進用原住民以分擔國家上開義務之能力較高;且系爭規定所為進用比例為百分之一,以百人為差別待遇之分界,其用意在降低實現前開目的所為差別待遇造成之影響。至於此一差別待遇對於目的之達成,仍應有合理之關聯,鑑於現今原住民所受之教育及職業技能訓練程度,通常於就業市場中之競爭力處於相對弱勢,致影響其生活水準,其所採取之分類與達成上開差別待遇之目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牴觸。 
        國家所採取原住民族之保障扶助發展措施原有多端,系爭規定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屬其中之一環。然因此所能提供者,多屬短期或不具技術性之工作,難以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之工作機會及專業技能,國家仍應透過具體政策與作為,積極實踐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並應就該積極優惠措施,依國家與社會時空環境與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需求,定期檢討修正。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附表所示聲請人一、三指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有違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聲請人一、三指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聲請人二指稱同條第一項及聲請人四指稱同條第二項等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財產權部分,惟查該規定未為各該案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不得執以聲請釋憲。是聲請人等上開部分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派遣工薪資 將比照正職

派遣工薪資 將比照正職
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蔡玉玲昨(8)日聯審「派遣勞工保護法」。據了解,跨部會均認為,有必要儘快訂定專法保障派遣勞工,且派遣員工與一般企業員工應同工同酬。不過,跨部會對於設定3%派遣員額上限,及派遣員工一年後可轉為正職等仍有歧見,將於下周再戰。
 
勞動部今年2月底推出「派遣勞工保護法」,昨天馮燕主持協調會,進入逐條討論。隨著國內非典型就業人口逐漸攀升,政院盼此法能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通過,以保障國內十餘萬派遣員工工作權。
據了解,跨部會都同意一定要儘快訂定專法、保障派遣勞工工作條件。不過,興利、除弊端應平衡,避免訂了一個完全保障派遣勞工生計、卻讓企業主難以適從而減少聘僱、反讓派遣勞工失去工作機會的法令。
目前跨部會共識較高之處在於,派遣員工薪資必須與要派單位員工同工同酬;但勞動部擬定的草案規定企業聘僱派遣工,不得超逾雇用總人數的3%,以及派遣工若在同個要派單位工作超過一年,有權要求轉為正式員工等,經濟部有不同看法。馮燕指示,各部會不論贊成或反對,都要拿出具體事證或數據佐證,不可主觀臆測。
據了解,經濟部最在意的條款就是設定3%的派遣員額上限,因各行各業需求不一,不宜設定一個齊頭式的上限。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報導/20140409】

http://pro.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94168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102學年度第2學期(二年級選修-全民國防)期中考

102學年度第2學期(二年級選修-全民國防)期中考
一、國家意識的重要性為何?10%
二、你覺得韓國人的的國家意識有什麼特色?10%
三、全球化有哪些好處?10%有哪些威脅?10%
四、全球化為何會導致失業?20%你個人要如何努力增加競爭力?20%

五、臺灣面臨的經濟安全威脅有哪些?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