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案後,大學生對於大學生活中的經營關係,亦得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考試評分的標準問題,以下摘錄「月旦法學教室第124期」第132頁學說及實務的看法做為參考:
實務與學說認為,雖然行政法院對於考試決定之審查受有限制,但是行政法院對於以下事項仍得加以審查:
(一)考試評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或相關考試規則,例如典試委員有無符合法定要件。
(二)考試評分是否基於正確之事實,例如有無漏未評分或計分錯誤。
(三)考試評分有無逾越權限,例如一題三十分而給分超過三十分。
(四)考試評分是否納入與考試無關事項之考量,亦即有無濫用權力。
若有上訴違法情事,行政法院仍得撤銷該評分決定,使其失其效力,而由考試機關重新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