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愛買廣告不實 公平會罰遠百50萬元

愛買廣告不實 公平會罰遠百50萬元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30日電)公平會表示,遠百公司在搜尋引擎Google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競爭對手「大買家線上購物」划算,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以新台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針對遠百公司於搜尋網站Google刊載關鍵字廣告,並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一案進行審議。
公平會指出,遠百和大買家同屬經營賣場線上購物的競爭同業,遠百所刊載的比較廣告,自會對被比較事業的公平競爭產生影響。遠百於Google搜尋網站購買「大買家」為關鍵字廣告,並呈現「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文字,就一般客觀的第三人認知,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划算」指的是花費較少,但享受較優的服務。
公平會指出,本案關鍵字廣告內容,期望給人的印象是:到愛買線上購物購買商品,比到大買家網路店便宜,服務也較佳,因此較「划算」。不過公平會表示,愛買線上購物的運送速度服務,雖似乎優於大買家網路店,但依照愛買的計費方式,需單一商品購買數量達到免運費門檻。考量雙方免運費門檻、折抵優惠條件後,愛買線上購物才比大買家網路店的結帳金額低。
此外,公平會表示,每一賣場各項商品促銷檔期時有更迭,且實務上該種購買方式也非屬常見,難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愛買線上購物均比大買家划算。遠百宣稱「比大買家划算」,倘就銷售相同商品消費者花費卻不一定較少的情況下,即便運送速度等服務較突出,整體而言尚難謂有較「划算」的意涵。
因此,公平會表示,遠百公司並無法提供宣稱「比大買家划算」的資料來源,也未揭露所稱更划算的條件,逕於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此處以50萬元罰鍰。1050330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