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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News
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資訊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本法)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迄今已3年有餘,為了讓個資法更能符合社會現況,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5日完成三讀修正,此次修法重點摘要如下:
一、 本法第6條特種個資修正施行:
1. 新增「病歷」為特種個資:本次修法將病歷納入特種個資,可明確本條適用之範圍,與需要特別管理之對象。
2. 增加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特定情形:放寬事業於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之限制,以加強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如允許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即得蒐集其特種個資。
二、 本法第7、15、16、19、20條,當事人「同意」不再侷限於書面方式:
原「書面同意」修訂為「同意」,對於一般個資的蒐集,放寬當事人除了書面以外的表達方式。此外,事業於明確履行本法告知義務,且當事人未為拒絕之表示後便推定同意,惟仍要求事業應對當事人同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 本法第8、16、19、20條促進個人資料合理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1. 增訂免告知事由:
將原第4款改為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及增訂第6款蒐集非基於營利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影響。亦即部分非基於營利而蒐集個資之行為即可免履行告知義務
2. 增訂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目的: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3. 修訂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目的:依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蒐集當事人個資時,尚須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4. 增訂目的外利用情形: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四、 本法第41條非意圖營利違反個資法者廢除刑責:
針對非意圖營利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本法者,刪除原本有期徒刑與罰金的刑責,但仍保留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的規定,而意圖營利者仍保留不變。
五、 本法第54條修正施行:
對於本條對於大量蒐集個資事業,需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行間接蒐集個資的告知義務而產生窒礙難行之困境,修正後改為業者僅需於處理和利用間接蒐集取得之個資前,告知當事人即可,亦得於修正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本法業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預計最快2016年3月可望由行政院正式公布,事業與個人亦應密切注意並即時因應法規修正動態。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內容可參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
(網站連結:http://pipa.moj.gov.tw/dl.asp?fileName=512301195726.pdf,最後瀏覽日期:105/01/04),歡迎自行下載。
https://www.tpipas.org.tw/news_new_view.aspx?no=91&tid=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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