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頂新案判無罪 難道要舉證到豬才有罪?

頂新案判無罪 難道要舉證到豬才有罪?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本報資料照片)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本報資料照片)中國時報【洪璧珍╱彰化報導】
彰化地院27日以證據不足、沒有具體證據判決頂新魏應充等6人無罪,彰化檢方臉上無光,28日即著手撰寫上訴書,初步歸結4大論點。執筆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強調,彰檢已依法盡到舉證責任,如果依照法官邏輯,「難道要檢方證明這桶油來自哪隻豬才叫具體?這樣會不會太誇張?」
晚半年 大幸福做手腳
彰化地院因做出無罪判決而遭到各界罵翻,院方相關人員似乎早有心理準備,昨一整天完全不回應媒體採訪,包括發言人庭長與院長也都不接電話。
彰檢在去年10月9日從衛福部拿到來自越南工商部公函指稱,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的豬油是飼料油後,以3名主任檢察官加6名檢察官的空前陣容偵辦本案,並將魏等6人先後羈押,贏得全國上下一致叫好,不料卻在一審被法官「剃了個大光頭」,全部判無罪。
假日回辦公室趕寫上訴書,林漢強難掩挫敗的失落,也承認檢方5名檢察官今年4月底才到越南,「時間上確實有點晚了」,因為當地的許多狀況都已被動過手腳。
彰院切割審理 檢不服
林漢強認為這是台越無邦交造成時間延誤,檢方很無奈,但已盡力。
到越南的時間雖然慢了,林漢強強調並非一無所獲。在當地公安局與最高檢察署人員的協助下,檢方取得了呂氏幸與Vinacontrol人員證詞,經由採樣檢驗流程,證實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造假,也經實地訪查,證實辯方呈給合議庭所謂大幸福上游來源的發票,根本就是人頭公司的假發票,坐實了頂新一開始就用假文件欺瞞衛福部取得合法進口文件的犯行。
林漢強認為,合議庭將本案切割審理,用9大理由逐一說明檢方證據不足,表面上看起來每條都很有道理,但整體綜合起來就問題重重。
他強調,《食安法》的立法精神就是有安全疑慮的東西就不能進入食物鏈,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也對食品業者課以必須建立有合法可供追溯來源制度的責任,他很遺憾合議庭對法令規範都避而不談。
油有無問題 誰該舉證
林漢強說,檢方已經證明大幸福在越南的豬油,沒有合格的原始屠宰檢疫證明,頂新向大幸福買油,用來通關的檢驗報告也是假,那就應由大幸福與頂新來證明自己是合法的,但合議庭卻認為檢方沒有具體證據說大幸福的豬油不能吃,還說無從認定檢驗公司人員與頂新、大幸福的人有犯意聯絡,所以就全部無罪。
林漢強認為,合議庭這樣的邏輯,無異於要求檢方須掌握所有畜牧場與屠宰場的動向,還要證明這桶油是來自哪隻豬,別說是在越南,即使在台灣,檢方也做不到這種程度,合議庭要求這樣舉證「很不可思議!」

劉原超:政府應幫年輕人鋪路

劉原超:政府應幫年輕人鋪路

旺報【記者勵心如╱台北報導】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授劉原超表示,大陸的消費性市場正呈爆炸性成長,可提供台灣流通產業發展的空間,但對想至大陸發展產業的台灣年輕人而言,至大陸發展仍有許多障礙,政府應思考如何為台灣年輕人鋪路。
劉原超的專業在於流通管理、連鎖加盟,他觀察認為,台灣經濟體太小,無法提供流通產業壯大的空間,雖然產業多樣化並具有創新優勢,但全擠在台灣市場會難以發展。而在國際市場上,其中大陸消費性市場正快速成長,具有相當程度吸引力。
陸城鎮化商機大
劉原超表示,過去至大陸發展的台商多從事工業產品製造,但在大陸經濟轉型之下,未來十年台商也將走向消費性產業,而未來是否會有商機,就要看市場的都市化程度。
劉原超表示,大陸的農村人口將釋放到都市,過去大陸農業是小農政策,難達到規模經濟效益,因此其正朝向大農政策轉型,也就是企業化經營,在這過程中,農業人口將逐步移到都市。
他表示,十年前大陸都市人口占其總人口比重約20%,現在則上升到約50%,而十年之後,估計會再提高至70%,約9億人口在都市,將帶動食、衣、住、行、教育、育樂等各類需求,市場潛力極大。
劉原超認為,現在的年輕人可說是十年後的台商,但年輕人多對大陸環境不熟悉,他們若至大陸發展連鎖加盟行業,也需要經過創業審批等行政環節,政府應該思考,如何為這些未來的台商鋪路,協助了解大陸創業法令與當地環境。

中華職棒/再訴訟效益有限 雙林決議不提上訴

中華職棒/再訴訟效益有限 雙林決議不提上訴

球員工會今天(26日)發出新聞稿,先前林其緯與義大犀牛隊的訴訟案遭駁回,經過評估之後,因效益有限決議不再上訴。
球員工會新聞稿全文如下:
前義大職棒球員林英傑、林其緯委任中華職棒球員工會律師狀告前雇主義大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稱義大球團)一案,歷經一年調解及訴訟,於今(104)年10月28日下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判,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英傑新台幣102,832元,並自10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周年利率5%之利息;另林其緯部分駁回,經評估再提上訴效益後,決議不提上訴。
經球員工會律師向林英傑及林其緯解釋判決理由並討論後,知悉法院認為球團不當扣薪,乃遵循聯盟制式選手契約所致,高雄地院法官雖以心證判斷契約內容具明顯疏漏,且不當扣薪一事違反常理,卻仍須依照雙方當時所簽屬之契約文件,將林其緯求償一案判處駁回;以此判斷,即使我方持續上訴,若法院僅能按契約內容判決,恐仍難逆轉結果,且對檢討既有規章成效有限,故雖對此判決結果感到遺憾,仍決定不再上訴。
值得欣慰的是,義大球團已於本案訴訟期間(中華職棒26年球季前)大幅降低選手契約中,升降一、二軍之減薪幅度,且盡到充分與球員溝通之資方責任。
惟聯盟規章內之制式選手契約規範,「視選手具體表現,球團得訂定獎懲辦法(不限減薪、停賽、獎金)」之不對等條文,卻屢遭有心球團惡意引用為球季期間,球員升降一、二軍之扣薪依據。
因此,球員工會認為,現行之中職規章、契約,不但早已不符現今職業運動發展需求,更是造成勞資衝突的主要原因。期許聯盟身為領導中華職棒的角色,要有智慧與勇氣,加速全面檢視、檢討既有規章之缺失,創造和諧之環境,以避免勞資潛在爭議一再發生。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中部〉騎樓、人行道可停機車新公告 交局︰法條不同

〈中部〉騎樓、人行道可停機車新公告 交局︰法條不同

2015-11-24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市府上月底廢止前市府的騎樓、人行道可停放機車公告,引發軒然大波,現在又公告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規定,遭網友質疑市府打臉自己。交通局解釋,兩項公告不同,新公告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才符合法制。
  • 市府重新公告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規定,並強調與先前廢止的公告意旨不同。(記者張菁雅攝)
    市府重新公告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規定,並強調與先前廢止的公告意旨不同。(記者張菁雅攝)
前市府在一○○年一月曾公告騎樓、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規定,新市府今年十月底廢止該公告,雖然交通局強調不會全面取締機車違停,但多位議員都指警察局與交通局不同調,照樣取締開罰,民怨連連。
市府上週五又公告「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請有意見的民眾七日內以書面提出。
網友表示,早知如此,當初何必廢止公告?改來改去難道是為了選票。也有網友說,舊公告開放寬度四公尺以上騎樓可停車,新公告放寬為三公尺以上,其他沒有不同,根本是打臉自己。
交通局長王義川對此表示,兩項公告引用的法條不同,前者為停車場法,後者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另外,舊公告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精神,新公告改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才能符合法制。而就民眾停車權利而言,沒有立牌禁停或繪線禁停處,只要符合公告實質條件,就代表可以停車。
王義川也說,交通局下一階段也會漸進式增加路邊機車停車格位,有機車格路段的人行道和騎樓上的機車,該局將引導轉移至停車格停放。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34814


引用:「舊公告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精神,新公告改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才能符合法制。而就民眾停車權利而言,沒有立牌禁停或繪線禁停處,只要符合公告實質條件,就代表可以停車。」

這段話只對了一半,「原則開放,例外禁止」是指除非立牌禁止,否則可以停;而「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是指除非立牌允許,否則絕對不能停。結論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沒錯,是局長的理解有問題,我們可以預見台中市政府得花大筆銀子在能停機車的人行道、騎樓立牌才行,而我們等確實公告後,得要請里長向市府申請在人行道立牌停機車,否則警察還是可以開單。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

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告全文如下:

*預告「公告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
公布單位:交通工程科 / 公布日期:2015-11-20
主旨:預告「公告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二、制定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3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款。

三、公告事項: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自公告日起得依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停放機車、自行車。

(一)停車處所:

寬度在三公尺以上騎樓。
寬度在三公尺以上緣石人行道。
(二)停車規定:

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
停車方式應垂直於道路方向。
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發布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連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遞送文件: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

(三)電話:04-22289111轉60433

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news/index-1.asp?Parser=9,4,21,,,,4687

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電動自行車 比照機車管理

電動自行車 比照機車管理

 規定變嚴了  電動自行車今年底將納入監理制度管理,新車需領牌證、戴安全帽才能上路。(本報資料照片) 規定變嚴了  電動自行車今年底將納入監理制度管理,新車需領牌證、戴安全帽才能上路。(本報資料照片)中國時報【蔡偉祺╱台北報導】
綠色運具近年形成潮流,但電動自行車亂象多,今年6月台北市國中生撞死老婦人意外,引發各界關注,交通部已草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案,預定年底前會銜內政部後公告實施,將電動自行車比照機車管理。除駕駛人騎乘要戴安全帽,車籍資料也納入公路監理系統,至於已售出的15萬輛電動自行車則需在兩年內完成掛牌。
要掛牌照、戴安全帽
電動自行車外觀與機車相近,但最高速限為25公里,目前比照自行車,騎乘者不必戴安全帽,也沒有年齡的限制。雖然電動自行車出廠前都要經過檢測和形式審驗合格,才能獲得審驗合格標章,但有不少人或租車業者購買之後都會改裝提速,不只對駕駛和其他用路人不安全,且電動自行車沒有掛牌,違規不易舉發,肇事逃逸也難追查,形成漏洞。
警政署統計,電動自行車近年事故發生件數激增,從2012年的371件到去年已達到826件,今年到9月件數也有661起事故;而傷亡人數也從524人,翻倍到去年的1179人,而今年到9月也已有937人之多。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事故組長林洸賢指出,電動自行車事故主因以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讓車,和不遵守號誌較多,肇因和機車事故相近。
近期公告 年底前納管
公路總局先前邀集監理機關、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地方交通單位,以及相關民間業者、協會針對「電動自行車領用懸掛牌證」召開過3次會議,現已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草案,並已送交通部,近期就會公告,趕上交通部年底前將電動自行車納管的承諾。
官員指出,新法上路後,電動自行車未來除要取得審驗合格標章外,也比照機車領用牌證,登記所有人相關資料,且資料異動時,並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目前已上路的15萬輛電動自行車也會要求廠商聯繫所有人,需在2年內完成牌證懸掛作業。
已上路者 兩年內掛牌
至於牌證規畫6碼,第一碼為英文,後五碼為阿拉伯數字,並加註有「電動自行車」字樣,以及黏貼審驗合格標章。
官員還說,為確保電動自行車的騎乘安全,修法後駕駛人也必需正確配戴合格的安全帽,強調這是會議中各界共識最高也無異議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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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蛤?開車撞死青蛙 當心挨罰

蛤?開車撞死青蛙 當心挨罰

動物保護法今年二月修法後,民眾傷害脊椎動物都會被罰錢。基隆余姓男子開車輾死一隻紅貴賓狗,被市府依動保法處罰一萬五千元;高姓飼主疏於注意,讓狗在道路奔跑被撞,也被罰款一萬五千元。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長陳瑞濱說,現行動保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傷害動物,違者可罰三千元;若動物死亡,可罰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民眾開車撞傷或撞死青蛙、蛇類等脊椎動物也要受罰,流浪動物同樣受保護。
基隆七堵區五十多歲高姓女子飼養的兩隻紅貴賓狗,六日從公寓四樓衝出家門,下樓到福一街奔跑,其中一隻狗被余姓男子開車撞死,另隻狗嚇得跑回家,高女下樓看到愛犬倒在馬路一動也不動,痛哭失聲並報警,警方轉由動保所處置,高女與余各被罰一萬五千元。
陳瑞濱說,動保法修法前發生類似案件,飼主大多依刑法毀損罪嫌控告肇事者或請求民事賠償,動保法修法後,除雙方間的法律責任,動保機關可依法介入,讓動物生命多一層保障。
https://tw.news.yahoo.com/%E8%9B%A4-%E9%96%8B%E8%BB%8A%E6%92%9E%E6%AD%BB%E9%9D%92%E8%9B%99-%E7%95%B6%E5%BF%83%E6%8C%A8%E7%BD%B0-185000319.html

評論:
這是個詭異的立法,動保法第5條是針對飼主,飼主飼養動物理應提供良好的保護,這個無可厚非!而動保法第6條是針對所有人,雖然條文沒有特別註明處罰故意行為,但是條文內的騷擾、虐待本身就有故意的成分,且依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也不處罰過失犯,但是動保法第30條除了故意傷害外,把處罰範圍擴大到過失致死、致重傷亦罰,未免範圍過寬,行政機關將不勝其擾,恐怕是給自己找麻煩,以後只要在馬路上發現動物屍體或是動物重傷,大至一條狗,小至一隻蜥蜴,動保單位就有查察的義務。而駕駛人在馬路上看到動物是閃還是不閃?閃可能反而傷害自己和他人,不閃可能要遭受處罰,只是被處罰可以依行政罰法第13條主張緊急避難而減輕或免除處罰。行政法院可能也會變成這個立法的隱性被害人。重點是你決定閃還不是閃?我的主張是人命比較重要,飼主跟環保單位本來就不該縱容動物在馬路上流竄。至於青蛙、小蛇,請警政及環保單位隨時維護道路秩序,把不該在馬路上的障礙物移除,以維用路人的安全。最好在馬路邊立非人類動物禁入的標誌。
好了,我要開始去馬路邊找人麻煩了~

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104-1法律與生活期中考

104-1法律與生活期中考
一、小明利用晚上時間到A大學代管的B市市立田徑場慢跑,欲走到跑道旁休息,不料田徑場週邊水溝並未加蓋,小明一腳踩空,掉進水溝裡,導致全身多處挫傷,請問:
 ()小明要向何人求償?(請寫出理由)10%
  ()幾年內要求償?10%
  ()求償程序為何?10%
  ()公立國中體育老師在上體育課時處罰學生做青蛙跳400下,導致横紋肌溶解症,學生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寫出理由)20%
  ()老師要不要賠償?為什麼? 10%
二、某高中校規規定就算寒流來,也不可以穿校服以外的外套。請以憲法的規定,討論以下事項?20%
  ()穿校服以外的外套屬於何種自由權?
  ()這個規定是否合憲?
三、小明因為在大學校內疑似考試作弊被學校記大過,小明不服。
  ()請簡要說明釋字第684號解釋是因為哪些案件所作的解釋?10%

  ()請以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及第684號解釋為例,說明程序有何不同?要提什麼訴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