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騎樓、人行道可停機車新公告 交局︰法條不同
2015-11-24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市府上月底廢止前市府的騎樓、人行道可停放機車公告,引發軒然大波,現在又公告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規定,遭網友質疑市府打臉自己。交通局解釋,兩項公告不同,新公告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才符合法制。
前市府在一○○年一月曾公告騎樓、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規定,新市府今年十月底廢止該公告,雖然交通局強調不會全面取締機車違停,但多位議員都指警察局與交通局不同調,照樣取締開罰,民怨連連。
市府上週五又公告「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請有意見的民眾七日內以書面提出。
網友表示,早知如此,當初何必廢止公告?改來改去難道是為了選票。也有網友說,舊公告開放寬度四公尺以上騎樓可停車,新公告放寬為三公尺以上,其他沒有不同,根本是打臉自己。
交通局長王義川對此表示,兩項公告引用的法條不同,前者為停車場法,後者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另外,舊公告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精神,新公告改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才能符合法制。而就民眾停車權利而言,沒有立牌禁停或繪線禁停處,只要符合公告實質條件,就代表可以停車。
王義川也說,交通局下一階段也會漸進式增加路邊機車停車格位,有機車格路段的人行道和騎樓上的機車,該局將引導轉移至停車格停放。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34814
引用:「舊公告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精神,新公告改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才能符合法制。而就民眾停車權利而言,沒有立牌禁停或繪線禁停處,只要符合公告實質條件,就代表可以停車。」
這段話只對了一半,「原則開放,例外禁止」是指除非立牌禁止,否則可以停;而「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是指除非立牌允許,否則絕對不能停。結論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沒錯,是局長的理解有問題,我們可以預見台中市政府得花大筆銀子在能停機車的人行道、騎樓立牌才行,而我們等確實公告後,得要請里長向市府申請在人行道立牌停機車,否則警察還是可以開單。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公告全文如下:
*預告「公告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
公布單位:交通工程科 / 公布日期:2015-11-20
主旨:預告「公告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二、制定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3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款。
三、公告事項: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自公告日起得依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停放機車、自行車。
(一)停車處所:
寬度在三公尺以上騎樓。
寬度在三公尺以上緣石人行道。
(二)停車規定:
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
停車方式應垂直於道路方向。
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發布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連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遞送文件: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
(三)電話:04-22289111轉60433
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news/index-1.asp?Parser=9,4,21,,,,4687
引用:「舊公告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精神,新公告改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才能符合法制。而就民眾停車權利而言,沒有立牌禁停或繪線禁停處,只要符合公告實質條件,就代表可以停車。」
這段話只對了一半,「原則開放,例外禁止」是指除非立牌禁止,否則可以停;而「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是指除非立牌允許,否則絕對不能停。結論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沒錯,是局長的理解有問題,我們可以預見台中市政府得花大筆銀子在能停機車的人行道、騎樓立牌才行,而我們等確實公告後,得要請里長向市府申請在人行道立牌停機車,否則警察還是可以開單。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
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告全文如下:
*預告「公告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
公布單位:交通工程科 / 公布日期:2015-11-20
主旨:預告「公告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二、制定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3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款。
三、公告事項: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自公告日起得依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停放機車、自行車。
(一)停車處所:
寬度在三公尺以上騎樓。
寬度在三公尺以上緣石人行道。
(二)停車規定:
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
停車方式應垂直於道路方向。
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發布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連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遞送文件: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
(三)電話:04-22289111轉60433
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news/index-1.asp?Parser=9,4,21,,,,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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