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蛤?開車撞死青蛙 當心挨罰

蛤?開車撞死青蛙 當心挨罰

動物保護法今年二月修法後,民眾傷害脊椎動物都會被罰錢。基隆余姓男子開車輾死一隻紅貴賓狗,被市府依動保法處罰一萬五千元;高姓飼主疏於注意,讓狗在道路奔跑被撞,也被罰款一萬五千元。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長陳瑞濱說,現行動保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傷害動物,違者可罰三千元;若動物死亡,可罰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民眾開車撞傷或撞死青蛙、蛇類等脊椎動物也要受罰,流浪動物同樣受保護。
基隆七堵區五十多歲高姓女子飼養的兩隻紅貴賓狗,六日從公寓四樓衝出家門,下樓到福一街奔跑,其中一隻狗被余姓男子開車撞死,另隻狗嚇得跑回家,高女下樓看到愛犬倒在馬路一動也不動,痛哭失聲並報警,警方轉由動保所處置,高女與余各被罰一萬五千元。
陳瑞濱說,動保法修法前發生類似案件,飼主大多依刑法毀損罪嫌控告肇事者或請求民事賠償,動保法修法後,除雙方間的法律責任,動保機關可依法介入,讓動物生命多一層保障。
https://tw.news.yahoo.com/%E8%9B%A4-%E9%96%8B%E8%BB%8A%E6%92%9E%E6%AD%BB%E9%9D%92%E8%9B%99-%E7%95%B6%E5%BF%83%E6%8C%A8%E7%BD%B0-185000319.html

評論:
這是個詭異的立法,動保法第5條是針對飼主,飼主飼養動物理應提供良好的保護,這個無可厚非!而動保法第6條是針對所有人,雖然條文沒有特別註明處罰故意行為,但是條文內的騷擾、虐待本身就有故意的成分,且依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也不處罰過失犯,但是動保法第30條除了故意傷害外,把處罰範圍擴大到過失致死、致重傷亦罰,未免範圍過寬,行政機關將不勝其擾,恐怕是給自己找麻煩,以後只要在馬路上發現動物屍體或是動物重傷,大至一條狗,小至一隻蜥蜴,動保單位就有查察的義務。而駕駛人在馬路上看到動物是閃還是不閃?閃可能反而傷害自己和他人,不閃可能要遭受處罰,只是被處罰可以依行政罰法第13條主張緊急避難而減輕或免除處罰。行政法院可能也會變成這個立法的隱性被害人。重點是你決定閃還不是閃?我的主張是人命比較重要,飼主跟環保單位本來就不該縱容動物在馬路上流竄。至於青蛙、小蛇,請警政及環保單位隨時維護道路秩序,把不該在馬路上的障礙物移除,以維用路人的安全。最好在馬路邊立非人類動物禁入的標誌。
好了,我要開始去馬路邊找人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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