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撿同事手機 要脅散私密照判刑

撿同事手機 要脅散私密照判刑
中央社 – 20121023日 下午2:46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3日電)王姓男子撿到同事手機,發現內含對方女友私密照竟開價勒索,否則要散布;法院依侵占等罪將他判刑5月及罰金新台幣5000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王男和郭姓男子曾是台北市一家科技公司同事,郭男3月時不慎把自己的HTC手機遺留在公司廁所,結果被王男撿走。
王男把玩後發現手機內含郭男和女友的合照,還有對方女友的私密照。王男竟註冊新帳號寄電子郵件恐嚇對方女友,「花15000元,在夜市買到的HTC手機,內附精美圖片外加寫真圖片」,威脅被害人要照價出錢贖機
郭男得知女友遭恐嚇後寫電郵與王男周旋,王後來變本加厲,繼續寫電郵威脅被害人,還把手機內的私密照比喻成「陳冠希檔案,還蠻多女主角的」,要被害人「拿點誠意來聊聊」。郭男和女友嚇得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王男。
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他貪圖小利,利用私密照恐嚇被害人,造成對方心裡恐懼,且事後也未達成和解,依侵占、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判王男罰金新台幣5000元及有期徒刑5月,全案可上訴。1011023
駱駝評論:王男涉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未即時回頭,卻又恐嚇他人交付財物,觸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本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雖然因為未遂得以減輕,但是有此前科,對於未來就業將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同學們要謹慎

,不要誤觸法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