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

6歲女童墜樓亡 警找不到爸媽?!

6歲女童墜樓亡 警找不到爸媽?!

新北市中和發生女童墜樓案,而且事發地點的社區大樓,一棟就有兩百多戶,警方逐層清查,花了將近五個小時才聯絡上女童爸媽,原來是六歲女童不舒服在家睡覺,媽媽送雙胞胎妹妹上課,爸爸送弟弟去托嬰中心隨後上班,六歲女童一個人在家,卻因為爬上廁所氣窗墜樓不治。
雙腿一軟幾乎站不起來,要靠著兩名員警攙扶,才勉強能往前走,怎麼會留孩子一個人在家,女童媽媽後悔極了,但太晚悲劇已經釀成,事發地點就在新北市這棟社區大樓,中庭傳來巨大聲響。
隨後就有人發現,一名六歲女童,全身是血倒在地上,但光一棟樓就有將近兩百戶,警方逐戶逐層清查,花了五個小時終於確認是九樓住戶的孩子摔下來了,睡醒女童找不到媽媽大門被鎖心急的女童到了廁所爬上馬桶從氣窗摔了下來,爸爸帶弟弟去托嬰中心隨後去上班,媽媽帶著雙胞胎妹妹上課,把身體不舒服的雙胞胎姐姐,獨自一人放在家裡,短短幾個小時就發生悲劇,所長媽媽昏倒痛哭兒少法,怕女兒亂跑把大門反鎖,反而讓身高110公分的女童,從廁所氣窗爬出來從九樓摔落,釀成墜樓死亡意外,大人一時的疏忽,卻讓一家五口再也無法團圓。 

     憾! 6歲女童獨留家墜樓亡 近4hr無人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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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
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9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刑法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不滿學童球賽噪音擾睡眠 3男子闖校園鬧場

不滿學童球賽噪音擾睡眠 3男子闖校園鬧場

【on.cc東網專訊】高雄市鳳山區有3位父子不滿緊鄰住家的國小在舉辦躲避球賽時,學童的加油喊叫聲吵到他們,先在學校的球場外面,長按機車喇叭製造噪音表達不滿,再翻牆進入校園對師生咆哮,阻止球賽進行,看到學校老師拿相機錄影,不但上前阻擋拍攝,還用膝蓋頂撞,造成這名老師的大腿挫傷、瘀青,這一連串舉動令全校師生都感到害怕,學童還因此被嚇哭。為維護校園安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協助校方提出控訴,不排除對這3名侵入校園的父子提出告訴。

這所國小的教務主任指出,事件發生在4月29號早上八點多,當天學校舉行班際躲避球比賽,比賽進行時,接連有三名男子翻牆進入學校,一名男子打赤腳、穿著四角內褲,先對體育組長咆哮,他發現體育組長拿著相機對他錄影,竟出手阻擋鏡頭,還用膝蓋用力的頂撞她的大腿,造成她大腿挫傷、瘀青。後來這名男子乾脆坐在球場中間,不讓比賽進行。

校方表示,這名男子在闖進校園之前,還長按機車喇叭製造噪音,男子的父親與另一兄弟也隨後翻牆進學校叫罵,讓球賽無法進行,不少學童被這三人突如其來的惡意鬧場嚇到哭。

該校學務主任說,當時學校有報警,事後也到醫院驗傷,並到派出所報案,他們擔心學校的體育老師,在球場上課時,不知道何時會遇到傷害。

學務主任說,學校球場鄰近民宅,學生活動難免有聲音,附近民眾一年多來不斷投書教育局、警察局和環保局,讓師生飽受威脅。

對此,高雄市教育局表示,嚴重譴責此暴力行為,呼籲民眾應與學校理性溝通,不應闖入校園施暴且嚴重影響教學,學校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得宜,也重申維護校園安全的決心。

【TVBS】「車交出來!」 超跑達人欠稅 執行官破門查封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pMB3moqvE8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關移送者,亦同。
第 12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
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第 17-1 條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
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
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
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
、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
之第三人。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
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
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
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
第 45 條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第 46 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
、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
經驗之人協助。
第 47 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
法行之:
一、標封。
二、烙印或火漆印。
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第 48 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
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憲兵強搜民宅案 12名軍官全不起訴

憲兵強搜民宅案 12名軍官全不起訴

新頭殼newtalk 2016.05.02 林禾寧/綜合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憲兵隊搜索民宅一案,2日偵查終結,認定魏姓民眾是自願同意搜索及交付文件,憲兵隊並非違法搜索,將國防部12名軍士官被告不起訴。

今年3月,魏姓女網友在PTT貼文指出,網友的父親收藏白色恐怖歷史文件,228前卻遭憲兵隊和軍事安全總隊以「買普洱茶」名義釣魚約出面交,並趁機帶回住家搜索、扣押文件,並用箱型車將她父親載到偵訊室質問。
此事件引爆憲兵濫搜爭議,由北檢偵辦,案由為瀆職,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長趙代川、前台北憲兵隊長呂正芳等12人列為被告。
北檢指出,根據相關卷證資料,顯示魏男自始至終均表示同意搜索及交付文件,且並無違反自主意思的具體跡證及表情顯現在外。而憲兵隊人員認為魏男涉有贓物等罪嫌,才開始偵查,並非無所憑藉而擅自妄行,且在執行過程中除要求程序之客觀合法性外,主觀上亦認為已獲得魏男自願性同意才進行後續的搜索作為,難以認定有違法搜索或強制他人。
北檢主任檢察官張介欽上午在記者會中指出,雖然在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侵害,與欲取得非「國家機密」文件的目的間,有不符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之瑕疵,但這些瑕疵僅涉及在法律上取得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不構成犯罪。
此外,張介欽指出,查無被告等有何違法搜索、強制等犯罪之故意及犯意聯絡,因認被告等12人罪嫌均有不足,因此將12人不起訴。

馬登太平島捍主權 荷蘭法庭:符合島嶼要件! Part 2│20160304網路酸辣湯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kEW-jfGIo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K7qS2dM1bU

正妹遭陌生男謾罵 公開信竟觸犯著作權判賠1.1萬

正妹遭陌生男謾罵 公開信竟觸犯著作權判賠1.1萬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5年前在書店,將紙條偷塞入一名洪姓女子的包包內,想要搭訕對方,洪女與陳男聯絡後因拒答個資遭謾罵,便將這起事件與陳男信件PO到PTT,卻反遭陳男控告公然侮辱,洪女獲判無罪確定,陳男改告洪女公開信件侵害著作權,智財法院26日判洪女須賠1萬1千元,全案可上訴。
洪女2011年逛書店時,被陳男偷塞紙條在包包內,洪女返家後發現紙條寫著「你好,我的email是……想認識你」,女子出於好奇寄信給對方詢問,男子先自稱自己是「小帥帥」並問女方的姓名、住址,女子不想回覆竟反被罵「你們女生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
女子因此氣到將這起事件PO到PTT並公開男子的Email,標題寫「在高雄遇到神經病!!」原本只是想提醒其他女孩不要受騙,卻遭男子提告公然侮辱、殺人未遂等刑事告訴,最後都不成立,男子又再以侵犯著作權法提告,認為女子侵害他的著作權、肖像權、名譽、隱私。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Email郵件全是陳男自行撰寫,內容展現出他個人思想,表現出個性與獨特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判洪女應賠對方1萬1千元。
洪女不服提出上訴,智財法院認為電子信件僅在洪女、陳男間傳遞,僅能片段引用,全部公開非合理使用,26日也判洪女敗訴。

2016年5月1日 星期日

超商寄杯限期兌換合理?消保處:非禮券定型化契約可管

超商寄杯限期兌換合理?消保處:非禮券定型化契約可管

國人愛喝咖啡,但部分超商限期喝咖啡,第二杯「寄杯」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目前業者雖多是提醒性質,並無強制限期,但行政院消保處和民間消基會皆表示,限期寄杯屬於商業行為,非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範圍,逾期可視為放棄權利,消費者要留意寄杯期限。
至於部分超商「限期咖啡優惠券」,消費者若逾期使用是否要補差價?官方和民間的認定不同。行政院消保處認為屬於合法的「促銷行為」,折扣逾期可回復原價,但超商應充分揭露資訊;民間消基會則主張已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超商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依據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可記載事項第一條明定,禮券不得限定使用期限;違者依消保法懲處,業者不改善最重可罰50萬元。
咖啡商機一年數百億元,四大超商有許多促銷手法。有的是第二杯打折,消費者可寄杯,例如7—11寄杯無期限,全家在收據聯註明「一周內兌換完畢」,OK則促銷第二杯大拿鐵優惠期限至5月11日前;萊爾富可一次購買多張優惠咖啡券,但限期約4個月使用,逾期每杯要補差額。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說,不論是寄杯或優惠券都屬於促銷手法,不在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內,就像游泳池業者為了促銷,冬季可以有優惠,但限定消費者不能在夏季使用,折扣逾期可回復原價。
吳政學說,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限定使用期限,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手中的禮券,不因逾期而變成無用的壁紙;超商限期促銷咖啡是合法的商業行為,不宜管制,但業者必須在優惠券上充分揭露資訊。
不過,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指出,超商販售多張咖啡優惠券,當然屬於禮券,發行禮券一定有折扣等誘因,才會吸引消費者購買,咖啡優惠券應受到禮券定型化契約規範。消費者可主張,超商限期使用咖啡券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超商是無效規定;若業者不理會,消費者可向消保官、消基會檢舉,或走法律途徑。
游開雄說,至於寄杯算是業者提供的方便措施,一般購物必須一次取貨,寄杯屬於消費行為的誠信原則,若消費者不在期限內使用,等於拋棄權利,確實是禮券定型化契約的模糊地帶;但超商限期一周或十天之內取貨,也容易引發消費糾紛,必須由雙方磋商。
萊爾富:促銷優惠期限早註明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萊爾富優惠咖啡券有4個月的使用期,逾期每杯要補差價,雖然行政院消保處認為是合法促銷行為,民間單位消基會卻說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對此,萊爾富公共事務部經理彭博璋指出,優惠咖啡券的規畫當初是來自「促銷活動」的概念,既然是活動就一定有開始和結束的時間,而店家也都有明確和消費者說明。
因此,一旦活動結束了,若再繼續使用優惠咖啡券當然需要補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