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104-1法律與生活期中考

104-1法律與生活期中考
一、小明利用晚上時間到A大學代管的B市市立田徑場慢跑,欲走到跑道旁休息,不料田徑場週邊水溝並未加蓋,小明一腳踩空,掉進水溝裡,導致全身多處挫傷,請問:
 ()小明要向何人求償?(請寫出理由)10%
  ()幾年內要求償?10%
  ()求償程序為何?10%
  ()公立國中體育老師在上體育課時處罰學生做青蛙跳400下,導致横紋肌溶解症,學生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寫出理由)20%
  ()老師要不要賠償?為什麼? 10%
二、某高中校規規定就算寒流來,也不可以穿校服以外的外套。請以憲法的規定,討論以下事項?20%
  ()穿校服以外的外套屬於何種自由權?
  ()這個規定是否合憲?
三、小明因為在大學校內疑似考試作弊被學校記大過,小明不服。
  ()請簡要說明釋字第684號解釋是因為哪些案件所作的解釋?10%

  ()請以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及第684號解釋為例,說明程序有何不同?要提什麼訴訟?10%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特殊性關係」案大逆轉 馮光遠判賠金溥聰100萬

「特殊性關係」案大逆轉 馮光遠判賠金溥聰100萬
記者陳紀年/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參選人馮光遠前年在臉書公開批評總統府資政金溥聰「靠著跟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拿下台灣駐美代表職務。」還罵金「人渣」、「爛貨」等語,金溥聰怒告馮光遠加重誹謗並求償200萬元。一審民刑事均判無罪、免賠,但二審判決結果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今(6)日上午改判馮光遠須賠金溥聰100萬元,並在四大報頭版登道歉啟事,全案可上訴。
圖說:(取自馮光遠臉書/圖)
上月馮、金於庭上激辯,金溥聰指控馮光遠玩兩面手法,在外叫他和馬總統「出櫃」,庭內卻辯稱是講政治上「特殊性的關係」卸責,而非「特殊的性關係」,並暗諷馮光遠日前與計程車司機衝突一事;馮光遠則稱,金溥聰從來沒有得過人民一張選票,「都靠著跟馬英九的關係吃香喝辣」,並嗆:「你是同性戀、異性戀還是雙性戀都不關我的事!」
金溥聰日前上電台受訪表示,馮光遠的「特殊性關係」說,讓外界以為他和馬總統「出櫃」,就連他女兒也問「爸爸既然是同性戀,為何要和媽媽結婚?」這些傳聞造成他和家人的困擾,才決定上法庭討公道,釐清言論自由的界限。
對於今日高院二審判決遭逆轉,馮光遠則表示,完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此舉傷害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一定會上訴。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一事不二罰

國道飆GTR 肇事免罰3萬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4/718356/?utm_source=Via&utm_medium=Android_Share&utm_campaign=%E5%8D%B3%E6%99%82%E6%96%B0%E8%81%9E%2F%E7%A4%BE%E6%9C%83%2F%E5%9C%8B%E9%81%93%E9%A3%86GTR%E3%80%80%E8%82%87%E4%BA%8B%E5%85%8D%E7%BD%B03%E8%90%AC

 
鴻海集團子公司前總座黃震智,去年6月開法拉利458-Spider,以時速166公里疾駛國道,男子張永銘則開日產GTR與他追逐卻不慎撞車,2人都因危險駕駛遭開罰3萬元並吊銷駕照。事後張男認為,自己已遭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半年,且可易科罰金54萬元,因此訴請撤銷罰單,日前獲台北地院判准免罰3萬元,但仍應吊照。

黃震智早年創立全球第二大數位相機代工廠普立爾,後來普立爾併入鴻海集團,黃也曾任鴻海子公司前總經理。2005年間黃男還與友人聯手取得法拉利兩岸代理權。

判決指出,去年6月,張永銘開日產GTR與黃震智開法拉利458-Spider在國道三號土城路段追逐,兩車30秒內共變換車道17次,最後GTR抄內側車道時,黃男從外側直切4車道進內側,張男避讓時擦撞一轎車,被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錄下,2人各收到一張3萬元並吊銷駕照,另記違規點數3點。

今年4月間,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黃男5月、張男6月,各可易科罰金45萬、54萬元。張男認為,已遭刑事判有罪,一事不二罰,且自己沒有危險駕駛,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台北地院認定,依《行政罰法》26條一事不二罰原則,張男已遭判有罪,且可易科罰金54萬元,不應再罰3萬元,但吊照、違規記點,是為維護公眾安全,仍應維持。
(劉志原╱台北報導)

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

產險保單3大變革 11月啟動

產險保單3大變革 11月啟動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產險保單11月有三大變革,包括第一張農業保單發售、公共責任險投保金額大幅提高及警察單位不再對交通事故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其中以警察不再提供對交通事故初判,對民眾影響大,因為未來發生交通事故後,民眾又要花錢、又費時。
產險業在11月三樣新變革:1、國內第一張農業保單,首發將針對高接梨農作物,預計在11月2日開賣,成效如何將攸關後續各產險投入相關保單意願。
2、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從11月15日起大幅提高,且投保的保單是主管機關批准活動進行的審查要件之一。未來民眾在參與大型活動時,將因為投保金額增加以及主管機關審查趨嚴,會更有保障。
3、警政署之前也宣布從11月起,警察單位不再作交通事故肇事鑑定,因此,當交通事故雙方爭執時,民眾要自花3,000元申請鑑定報告,未來理賠時間恐會拉長。
產險業者表示,在汽車理賠糾紛中,通都是是以責任歸屬為大宗,事故當事人大都覺得自己沒錯,目前在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爭議時都是在規定時間內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包括在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15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然而從11月份開始,警察單位不再提供初判表。
產險公司表示,11月之後,民眾未來若發生交通事時,若是車子有保險時,一般保險公司會協助並希望雙方可以和解,至於車子沒有投保的民眾就「自求多福」,因為交通事故的雙方不願意和解或沒有辦法和解時,只能花3,000元申請鑑定報告。
相關人士指出,未來鑑定報告案件一多時,等報告勢必發生「塞車」,報告出來才有辦法進行後續的事項,包括調解、訴訟及理賠等。

節錄:「警政署之前也宣布從11月起,警察單位不再作交通事故肇事鑑定,因此,當交通事故雙方爭執時,民眾要自花3,000元申請鑑定報告,未來理賠時間恐會拉長。」
天啊,讓我覺得有某種陰謀在裡面,是要圖利鑑定單位嗎?以目前申請鑑定大約要一個月的時間來看,以後大概要三倍四倍以上的時間了,一般車禍本來看看交通隊的初步研判分析表大概就能取得和解的共識了,未來大概只有兩條路:
一、看誰的聲音大,威嚇群雄達成和解。
二、先告過失傷害再說,因為等鑑定下來有可能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
當然,還有第三條路,請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請保險公司協同調解,在大家可以接受的範圍趕快達成和解,並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
當然當然當然~不要出車禍最好,所以請小心駕駛,瞻前顧後,遵守交通規則,注意馬路三寶。

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競業條款限2年 勞動部:離職後每月應給半薪--自由時報

競業條款限2年 勞動部:離職後每月應給半薪

2015-09-24  20:0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部分企業在員工到職時,以「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未來若離職,基於保護公司營運機密或技術,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許多員工即使無奈也只得接受。近日,勞動部研擬這項要求最長不能超過2年,且雇主在員工離職後的每個月必須提撥半薪做為補償,最快下月底公布。
  •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範「競業禁止條款」,而國內航空和科技業契約卻常訂類似條款,因此讓勞資之間出現爭議難以依法解決。(資料照,記者劉禹慶攝)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範「競業禁止條款」,而國內航空和科技業契約卻常訂類似條款,因此讓勞資之間出現爭議難以依法解決。(資料照,記者劉禹慶攝)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範「競業禁止條款」,而國內航空和科技業契約卻常訂類似條款,因此讓主雇之間出現爭議難以依法解決。對此,勞動部建議企業只能在基於保護營業秘密以及優勢技術時,才能夠要求員工簽署,並最快將在下個(10)月底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其中明令禁止就業期間最長2年,且在員工離職後,每個月原雇主都要給予至少半薪,且不能是利用先錢給的年終紅利或是獎金折抵。
倘若勞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罰則,勞動部指出參考原則並無明訂上限,但若約定違約金過高,法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減至較合理的金額。勞動部也強調,該原則是供勞資雙方參考,並無罰則,約定條款是否無效也須由法院判定。該參考原則近日將公布,未來《勞動契約法》修法方向也會朝此原則進行。

臉書設定僅限好友 非公開罵老闆也算誹謗-自由時報

臉書設定僅限好友 非公開罵老闆也算誹謗

2014-11-30 09:4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臉書罵人小心挨告!一名寵物美容師日前曾在臉書上批評老闆夫妻,雖然已將發文的隱私設定為僅限朋友,但法官認定因被告臉書人數超過300人,仍算多數人都可以看見,因此認定被告構成誹謗,須賠償老闆夫妻6萬元。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莊姓寵物美容師因對老闆夫婦有所不滿,多次在臉書上抱怨、批評,還自嘲「美容師都待不住的店家,我還可以待2年真厲害」,甚至在臉書上謾罵、出現髒話,老闆經由其他員工與同業得知後,對莊女提告。
儘管莊女已刪除與老闆夫妻之間的臉書共同好友,還將發文刪除,並在臉書上道歉,但法官認為,雖然莊女的謾罵文已設定僅限好友能觀看,但莊女臉書好有高達300多人,且文中有提到所任的動物醫院,已明顯侵犯對方的名譽,因此認定莊女構成誹謗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並且要賠償老闆夫妻6萬元。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70273

法律系教授po文誹謗同校副教授 一審判拘40天--自由時報

法律系教授po文誹謗同校副教授 一審判拘40天

2015-10-18 20:4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嘉義某國立大學法律系盧姓教授涉在臉書上撰文批評同校另位陳姓副教授,盧在言詞中暗批副教授法學素養不足,副教授憤而提告、卯上盧教授。台南地方法院查指盧教授確有散布文字誹謗對方,依誹謗罪判盧姓教授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該案還可上訴。

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盧教授基於加重誹謗故意,意圖散布於眾,於102年4月2日中午在學校系上研究室連上臉書(fb)社群網站,在不特定人能共見共聞的個人動態時報版面連結某報紙「逆轉!士兵性侵殺5歲女童,許榮洲二審改判無罪」即時新聞,並在版面上以暱稱「Lu Ma」寫文章及回應網友。
法官指盧教授寫「話說敝校某學院(p.s不是法學院喔)的某位號稱刑事法專長老師(p.s.不是受年輕咩擁戴的馬員外喔. . .)」、「又依該系學生長久以來上刑事訴訟法的經驗」及回應內容的「他大學沒在台灣唸」等字詞,特定指述對象是同校陳姓副教授。
盧教授又寫「依學生說法,該位老師在江國慶案確定..抓了許榮洲時,曾在通識課向學生大聲疾呼,說法院應該要把許榮洲立即判死刑,不然正義 然無存(冏,號稱讀刑事法的人像紅衛兵一樣)」、「又依該系學生長久以來上刑事訴訟的經驗,該位老師在講逮捕強制處分時,會跟學生說為了逮捕犯人,可以強行攔下一般市民的車子,強徵市民車子追捕犯人(冏,美國警匪片看太多了吧)」、「依Luma自己經驗,該老師不懂何謂罪刑法定原則,不懂何謂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冏,法律系大一的都懂)」等內容不實足以貶損副教授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的訊息言論,供不特定網友連結閱覽,足以貶損副教授的社會評價及名譽。
雖然盧教授有辯解、否認有誹謗陳姓副教授的故意。但法官審理調查後都不採信,並指盧身為大學博士教授,竟傳述與事實不符的內容攻訐詆毀同校副教授的名譽,盧對言論自由範疇應較一般社會大眾更為了解,而仍以未經查證的不實事項指涉告訴人,並以不實事項對告訴人負面評價,所為顯不可取,審酌其侵害程度、惡性輕重及未能與副教授和解,判拘役四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