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限2年 勞動部:離職後每月應給半薪
2015-09-24 20:0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部分企業在員工到職時,以「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未來若離職,基於保護公司營運機密或技術,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許多員工即使無奈也只得接受。近日,勞動部研擬這項要求最長不能超過2年,且雇主在員工離職後的每個月必須提撥半薪做為補償,最快下月底公布。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範「競業禁止條款」,而國內航空和科技業契約卻常訂類似條款,因此讓主雇之間出現爭議難以依法解決。對此,勞動部建議企業只能在基於保護營業秘密以及優勢技術時,才能夠要求員工簽署,並最快將在下個(10)月底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其中明令禁止就業期間最長2年,且在員工離職後,每個月原雇主都要給予至少半薪,且不能是利用先錢給的年終紅利或是獎金折抵。
倘若勞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罰則,勞動部指出參考原則並無明訂上限,但若約定違約金過高,法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減至較合理的金額。勞動部也強調,該原則是供勞資雙方參考,並無罰則,約定條款是否無效也須由法院判定。該參考原則近日將公布,未來《勞動契約法》修法方向也會朝此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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