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一事不二罰

國道飆GTR 肇事免罰3萬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4/718356/?utm_source=Via&utm_medium=Android_Share&utm_campaign=%E5%8D%B3%E6%99%82%E6%96%B0%E8%81%9E%2F%E7%A4%BE%E6%9C%83%2F%E5%9C%8B%E9%81%93%E9%A3%86GTR%E3%80%80%E8%82%87%E4%BA%8B%E5%85%8D%E7%BD%B03%E8%90%AC

 
鴻海集團子公司前總座黃震智,去年6月開法拉利458-Spider,以時速166公里疾駛國道,男子張永銘則開日產GTR與他追逐卻不慎撞車,2人都因危險駕駛遭開罰3萬元並吊銷駕照。事後張男認為,自己已遭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半年,且可易科罰金54萬元,因此訴請撤銷罰單,日前獲台北地院判准免罰3萬元,但仍應吊照。

黃震智早年創立全球第二大數位相機代工廠普立爾,後來普立爾併入鴻海集團,黃也曾任鴻海子公司前總經理。2005年間黃男還與友人聯手取得法拉利兩岸代理權。

判決指出,去年6月,張永銘開日產GTR與黃震智開法拉利458-Spider在國道三號土城路段追逐,兩車30秒內共變換車道17次,最後GTR抄內側車道時,黃男從外側直切4車道進內側,張男避讓時擦撞一轎車,被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錄下,2人各收到一張3萬元並吊銷駕照,另記違規點數3點。

今年4月間,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黃男5月、張男6月,各可易科罰金45萬、54萬元。張男認為,已遭刑事判有罪,一事不二罰,且自己沒有危險駕駛,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台北地院認定,依《行政罰法》26條一事不二罰原則,張男已遭判有罪,且可易科罰金54萬元,不應再罰3萬元,但吊照、違規記點,是為維護公眾安全,仍應維持。
(劉志原╱台北報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