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案例,屏東1名陳姓老婦2年前接到詐騙電話,謊稱她的帳戶涉及洗錢案,老婦驚恐交出存摺被騙新臺幣(下同)187萬元,警方破獲該詐騙集團後,主嫌只賠償30萬元,陳婦轉向集團中年僅16歲的車手及其父母求償,雖車手父母辯稱兒子僅拿到2000元贓款,但法院審理認定只要是集團共犯,均應單獨對被害人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判賠老婦157萬元。
2016年6月30日 星期四
擔任詐欺車手得不償失
最近一起案例,屏東1名陳姓老婦2年前接到詐騙電話,謊稱她的帳戶涉及洗錢案,老婦驚恐交出存摺被騙新臺幣(下同)187萬元,警方破獲該詐騙集團後,主嫌只賠償30萬元,陳婦轉向集團中年僅16歲的車手及其父母求償,雖車手父母辯稱兒子僅拿到2000元贓款,但法院審理認定只要是集團共犯,均應單獨對被害人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判賠老婦157萬元。
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網購標錯價 10月起業者須認賠出貨
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小白之死 政院指示加強國軍動保教育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8日電)軍中發生虐狗事件,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今天召集國防部人員開檢討會議,做出4點裁示,包括建立營區流浪犬隻管理規定、把營區飼養犬隻列冊管理,檢討軍紀,加強國軍動保教育。
行政院長林全上午在立法院施政備詢前指示,要求國防部後續就個案及制度進行檢討,並到行政院報告。林錫耀隨即召集國防部軍政副部長李喜明、常務次長柏鴻輝、政戰局長聞振國等在行政院召開檢討會議,聽取國防部報告並研商後續處置作為。
林錫耀做出4點裁示,責成國防部積極辦理。第一,請國防部與政府相關動保單位及民間動保團體儘速研商,建立營區內流浪犬隻的管理規定,作為日後營區官兵面對流浪犬隻的行為規範。
第二,此事件凸顯軍中的生命教育及動保觀念與社會有相當程度脫節,國防部務必將動保觀念與尊重生命教育納為軍中的常規宣導,絕不允許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第三,這次事件亦凸顯營區管理及軍紀廢弛的問題,竟有攜帶BB槍進入營區的不當行為出現,國防部除應調查、究責外,也應就未來營區管理及軍紀落實進行檢討,提出改進作為。
第四,針對動保團體的訴求,營區飼養犬隻應列冊管理,如有犬隻死亡應儘速通知地方動保權責單位,請國防部配合辦理;也請國防部加強日後與動保人士、團體的溝通,以完善軍中動保工作。
國防部在會中報告,針對海軍陸戰隊士兵虐殺「小白」,國防部長馮世寬除指示嚴懲涉案人員,並已將相關人員移送法辦外,並提出5項處理作為。
第一,有鑒於官兵法紀觀念仍有不足,要求1週內由法律事務司規劃,各軍種司令部、指揮部完成「動物保護法」及愛護生命再教育。
第二,軍中各單位應以同理心,謹慎處理單位內流浪貓狗,將與地方動物保護團體聯繫,以人道方式處理。
第三,感謝社會大眾監督,如有官兵涉犯類案,歡迎大家向國防部1985專線申訴,國防部絕對秉公辦理,交由司法偵辦,決不包庇與寬貸。
第四,將透過莒光日電視教學課程錄製專輯,強化官兵正確觀念教材。
第五,未來國防部將利用各種營區開放時機,協調動保團體於營區內設置攤位,向官兵宣導愛護生命、尊重生命觀念。1050628
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誰養流浪狗,誰就要為狗的行為負責,善待動物是良知也是原則, 但是隨便容留餵養流浪動物,恐怕會造成另一種困擾,如果無心 無力照顧流浪動物,還是交給動保處人員處理較為洽當!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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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1010113 | |
【裁判案由】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許鳳英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上 訴 人 蔡育杰 被上訴人 蔡陳燕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許鳳英及上訴 人蔡育杰各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 訴字第2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 年12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許鳳英及上訴人蔡育杰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許鳳英及上訴人蔡育杰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許鳳英主張:上訴人蔡育杰知悉其飼養「來福」之狗 (下稱來福狗)曾咬傷其胞兄蔡晨暉,並預見如縱放來福狗 ,不加約束看管,則來福狗可能會咬傷他人,竟確信不會發 生咬人之事,於民國99年5 月19日下午5 時40分許,在屏東 縣潮州鎮○○路70巷3 弄23號(系爭處所)前蔡育杰之母即 被上訴人蔡陳燕蓑之檳榔園(下稱系爭檳榔園)內,不顧在 場許鳳英及訴外人洪振誠之勸誡,仍將來福狗鬆綁,放任四 處走動,嗣來福狗本欲攻擊洪振誠,經洪振誠以水噴灑後, 來福狗竟咬傷許鳳英及訴外人孫淑美,導致許鳳英受有右前 臂背側6.5 公分,深約0.5 公分開放性傷口併肌腱破裂等傷 害(下稱系爭損害)。蔡育杰係咬傷許鳳英之來福狗的飼主 ,涉嫌過失傷害,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 檢署)以99年度偵續字第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據原審 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8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現由蔡育 杰上訴中(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尚未確定)。又蔡陳燕蓑為 系爭檳榔園之園主,與蔡育杰共同於園內飼養來福狗,對於 許鳳英所受之損害,均應與蔡育杰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許 鳳英因遭來福狗咬傷,支出必要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10 ,197元;因傷1 年無法工作,受有無法工作損害214,560 元 ;支出交通費之損害16,000元;許鳳英之配偶照料許鳳英所 生6 個月減少收入之損害107,280 元;支出民間療法費用21 ,190元及非財產上損害980,000 元,共計受有1,349,227 元 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193 條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聲明:蔡育杰及蔡陳燕蓑應連帶給 付許鳳英1,349,227 元。 二、蔡育杰則以:伊未飼養來福狗,該犬係流浪狗,並經常跑到 系爭檳榔園裡,沒有繩鍊圈住,不清楚來福狗還有咬傷他人 ,伊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蔡陳燕蓑則以: 系爭檳榔園內蓋有工寮,放置農具,伊未居住該地,也很少 去。伊未飼養來福狗,自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 辯。並均聲明:許鳳英之上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蔡育杰應給付許鳳英104,197 元,及依職權為假執 行之宣告,並駁回許鳳英其餘之訴。許鳳英就其敗訴部分提 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許鳳英部分廢棄。( 二)蔡陳燕蓑應給付許鳳英1,349,227 元,其中1,245,030 元,應與蔡育杰連帶給付。對於被上訴部分,則聲明:上訴 駁回。蔡育杰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 判決不利於蔡育杰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許鳳英 於原審之訴駁回。對於許鳳英上訴部分,蔡育杰及蔡陳燕蓑 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許鳳英於99年5 月19日在蔡陳燕蓑所有位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70巷3 弄23號前之檳榔園內遭來福狗咬傷,並受有 右前臂背側6.5 公分,深約0.5 公分開放性傷口併肌腱破 裂等傷害。 (二)蔡育杰因被認係咬傷許鳳英之來福狗的飼主,涉嫌過失傷 害,經屏東地檢署以99年度偵續字第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並據原審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89 號判處有期徒刑 2 月,蔡育杰不服,提起上訴,由原審法院以100 年簡上 字第92號審理中。 (三)茂隆骨科醫院100 年5 月31日函復原審所檢附許鳳英之急 診記錄、門診記錄、住院記錄、出院病歷摘要、護理記錄 、X光片影像及光碟片等資料係屬真正。 (四)許鳳英因遭來福狗咬傷,支出必要醫療費用10,197元,並 有其提出醫療費用收據26張附卷(見附民卷第7-32頁)。 (五)許鳳英係49年4 月25日出生,國民小學畢業,職業家管, 現居住所為四樓透天房屋,與從事園藝生意之夫同住,育 有一女一男,均已成年,各有工作,並各自在外居住,子 女每月有拿生活費給許鳳英夫婦。蔡育杰61年8 月20日出 生,高職畢業,從事水電業,月入約20,000元,未婚,與 父母同住,名下無任何不動產,有一台小貨車,供作載運 水電工具。蔡陳燕蓑38年6 月20出生,98年所得總額為81 , 8 06元,名下有多筆田地及投資,價值約10,166,129元 。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附卷可憑。 (六)蔡育杰之兄蔡晨暉代許鳳英支付其被狗咬傷在醫院治療費 用其中6,000 元,許鳳英同意上開6,000 元,得自其可請 求之金額中扣除。 五、兩造協商爭點為:(一)蔡育杰及蔡陳燕蓑(下稱蔡育杰等 )是否飼養咬傷許鳳英之來福狗,對於許鳳英被咬傷之損害 ,應否負擔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二)如應負責,則許 鳳英請求給付醫療費用10,197元、1 年無法工作損害214,56 0 元(12個月×每月最低薪資17,880元=214,560 元)、交 通費16,000元、許鳳英配偶長期照料許鳳英所生6 個月工作 收入減少損害107,280 元(6 個月×每月最低薪資17,880元 =107,280 元)、民間療法所生費用21,190元及非財產上損 害980,000 元,有無理由?是否適當?茲分述如下: (一)蔡育杰等是否飼養咬傷許鳳英之來福狗,對於許鳳英被咬 傷之損害,應否負擔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1、按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 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0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許鳳英主張:蔡育杰知悉其飼養來福狗 曾咬傷其胞兄蔡晨暉,並預見如縱放來福狗,不加約束看 管,則來福狗可能會咬傷他人,竟確信不會發生咬人之事 ,致來福狗咬傷許鳳英,顯見蔡育杰係故意不法侵害許鳳 英之權利。而蔡陳燕蓑為系爭檳榔園之園主,與蔡育杰共 同於園內飼養來福狗,對於許鳳英所受之損害,應與蔡育 杰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為蔡育杰等所否認,蔡育 杰並辯稱:伊未飼養來福狗,故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云云。 2、蔡陳燕蓑應否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許鳳英 主張蔡陳燕蓑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固舉 現場目擊證人洪振誠為證。惟查,蔡陳燕蓑並未飼養來福 狗,而是蔡育杰飼養的乙節,業據許鳳英聲請詢問之證人 洪振誠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62-63 頁 ),已堪認定。參以許鳳英被咬傷前,先遭來福狗咬傷之 證人孫淑美,就有關何人飼養來福狗乙節,於系爭刑事案 件第二審審理中到庭證述:係蔡育杰飼養的(見系爭刑事 案件第二審影印卷第15頁背面)等語;暨曾前往系爭檳榔 園聊天之證人斳家生,就相同事實,亦於原審到庭證述: 「這隻狗原來是別人養的,是被告蔡育杰牽來檳榔園養並 綁起來…」(見原審卷第69頁)等詞相互以觀,足認蔡陳 燕蓑並未飼養來福狗。此外,再參酌許鳳英於系爭刑事案 件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證述時,亦陳稱:「(這隻狗是 誰養的?)蔡育杰」(見系爭刑事案件第二審審理影印卷 第18頁)等情,自不得僅憑許鳳英於本件陳述,遽認蔡陳 燕蓑與蔡育杰共同飼養來福狗,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至系爭檳榔園雖為蔡陳燕蓑所有,而來福狗亦綁 於座落於系爭檳榔園內之鴿舍下方鐵柱,然此僅得認定來 福狗被飼養於該檳榔園內鴿舍下方,要不得據此,遽認蔡 陳燕蓑共同飼養來福狗。 3、蔡育杰是否飼養來福狗部分:經查,蔡育杰飼養來福狗乙 節,業據許鳳英陳述綦詳,核與洪振誠、孫淑美及斳家生 證述相符,自堪認定。此外,參以蔡育杰於系爭刑事案件 警詢及偵查中自承:「這隻狗我是從別人不要養時牽回來 養的,約1-2 個禮拜了,平時都是我在飼養,有時家人會 去飼養」、「因為我就去那鍊子要綁狗,約離10幾公尺遠 …之後狗就嚇到,我就將狗叫過來綁回原位了」、「…因 為當時我將狗放開後,狗還在我身旁約10幾分鐘…」、「 因為當時我就喊叫這隻狗的名字【來福】但狗卻不聽我指 揮,大約過幾分鐘才把狗叫來我身旁的,沒有10幾分鐘這 麼久」(見系爭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影印卷第2 頁背面- 第 3 頁背面)等語;「…那隻狗平常是放著的,只有晚上我 才會綁起來。我撿到那隻狗才一星期而已」、「我就是看 狗在那邊跳、那邊叫。是我撿回來,我可以放」(見系爭 刑事案件99年度偵字第5987號影印卷第9 頁背面)等詞相 互以觀,足證來福狗確係蔡育杰所飼養,故蔡育杰空言否 認飼養該狗,委無足取。至蔡陳燕蓑、蔡晨暉及蔡育杰於 系爭刑事案件傳訊之證人曾賢能分別於系爭刑事案件偵、 審、本件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證、陳稱:來福狗非蔡育杰所 飼養云云,既與蔡育杰自承事實不符,且蔡陳燕蓑及蔡晨 暉與蔡育杰復有母子及兄弟至親關係,彼等為上開證述, 乃情理內之舉,均難資為有利於蔡育杰之認定,併予敘明 。 4、蔡育杰是否應負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許鳳英 主張來福狗曾有咬傷蔡晨暉之紀錄乙節,固為蔡育杰所否 認,並經蔡晨暉於原審到庭證述:在本件事故之前,未曾 遭來福狗咬傷(見原審卷第69頁背面)云云。惟查,來福 狗之前曾咬傷過蔡晨暉乙節,業據蔡育杰於系爭事刑案件 陳述:「(來福狗之前有無咬傷他人紀錄?)之前是聽大 哥蔡晨暉說過,因為我大哥蔡晨暉帶朋友來檳榔園的鴿舍 時,因為看見陌生人狗就在對他朋友叫,我大哥蔡晨暉就 去拉這隻狗時,有咬傷我大哥蔡晨暉的紀錄」(見系爭刑 事案件警詢偵查影印卷第4 頁)等語綦詳,堪認來福狗曾 有咬傷蔡晨暉的紀錄。而按來福狗固曾有咬傷蔡晨暉之紀 錄,然如無其他積極事證,以證明蔡育杰確實明知來福狗 每予鬆綁,即會咬傷他人,而有故意縱放來福狗,以咬傷 他人之意圖或不確定故意,自不能僅以蔡育杰當天有鬆綁 來福狗之動作,即謂蔡育杰確有故意縱放來福狗,以使其 或聽任其咬傷許鳳英之故意。次查,蔡育杰將來福狗鬆綁 後,先衝向洪振誠,待洪振誠以澆水的水管噴向來福狗後 ,來福狗回頭,才去咬傷孫淑美。而來福狗咬傷孫淑美後 跑出檳榔園,許鳳英就找蔡晨暉一起出去,要將來福狗帶 回來。之後,洪振誠聽到許鳳英在外面路的轉角處,喊救 命,洪振誠拿一根棍子衝出去,發現來福狗還在攻擊許鳳 英。許鳳英是在孫淑美遭到來福狗攻擊後約10幾分鐘,再 受到來福狗咬傷乙節,業據洪振誠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 綦詳(見本院卷第62-63 頁),核與洪振誠於系爭刑事案 件中到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系爭刑事案件警詢影印卷 第8 頁、偵字第5987號影印卷第5 頁),堪認蔡育杰鬆開 來福狗後,先咬傷孫淑美,並接著往外跑,因蔡育杰未準 備出外將來福狗帶回,許鳳英見狀,才邀蔡晨暉一起出外 ,欲將來福狗帶回,卻於出外後不久,遭到來福狗的咬傷 無訛。則蔡育杰於鬆綁來福狗時,未能注意來福狗可能會 咬傷他人,且於來福狗咬傷孫淑美後,復未能注意應親自 出外,帶回來福狗,縱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節 ,然不能因此,即謂蔡育杰有故意縱放來福狗,或明知其 一旦縱放來福狗,必然咬傷他人之不確定故意,已難謂蔡 育杰有何故意侵害許鳳英之權利。況當時係許鳳英於蔡育 杰怠於出外,帶回來福狗時,邀蔡晨暉共同出外,欲帶回 來福狗,始遭咬傷,尤難謂蔡育杰明知來福狗一旦鬆綁, 必然會咬傷他人,仍予鬆綁,造成許鳳英被咬傷,致其受 有系爭損害。此外,參以洪振誠於系爭刑事案件到庭證稱 :「(每次放狗出來,都會咬人嗎?)我見到狗3 次,只 有這次有咬人,其他2 次沒有」(見系爭刑事案件偵字第 5987號影印卷第5 頁)等語;暨蔡育杰是否故意放來福狗 ,要咬傷許鳳英乙節,亦據許鳳英於系爭刑事案件陳稱: 「我不確定。不是放狗,狗就會咬人」(見系爭刑事案件 偵字第5987號影印卷第5 頁)等詞相互以觀,益難逕指蔡 育杰係明知來福狗一旦鬆綁,就會咬傷他人,於見許鳳英 在場的情形下,仍將來福狗鬆綁,致來福狗因而咬傷許鳳 英。從而,許鳳英主張蔡育杰故意縱放來福狗,致來福狗 咬傷伊,其中關於故意侵害部分,尚屬無據。 5、末者,蔡育杰飼養之來福狗,於其鬆綁後,既造成許鳳英 遭來福狗咬傷,致許鳳英受有系爭損害,則揆諸前揭說明 ,蔡育杰就許鳳英所受之損害,自應負動物占有人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蔡育杰辯稱:伊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云云,即屬無據。 (二)許鳳英請求蔡育杰等給付醫療費用10,197元、1 年無法工 作損害214,560 元(12個月×每月最低薪資17,880元=21 4,560 元)、交通費交通費16,000元、許鳳英配偶長期照 料許鳳英所生6 個月工作收入減少損害107, 280元(6 個 月×每月最低薪資17,880元=107,280 元)、民間療法所 生費用21,190元及非財產上損害980,000 元,有無理由? 是否適當? 1、本件蔡陳燕蓑就許鳳英所受損害,既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則許鳳英請求蔡陳燕蓑應與蔡育杰共同就伊所受 損害,負擔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2、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 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3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許鳳英因遭 蔡育杰飼養之來福狗咬傷,受有系爭損害,故蔡育杰應對 許鳳英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如前所述。茲就許 鳳英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後。 3、醫療費用部分:許鳳英因遭來福狗咬傷,支出必要醫療費 用10,197元,有其提出醫療費用收據26張附卷為證,並為 蔡育杰所不爭執,則許鳳英請求蔡育杰給付此部分金額, 即屬有據。 4、無法工作損害部分:許鳳英主張因受有系爭損害,致其1 年無法工作損害,受有214,560 元(計算式:12個月×每 月最低薪資17,880元=214,560 元)之損害云云。經查, 許鳳英受損害時,職業為家管,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以許 鳳英自陳其無工作證明,於受傷前是在系爭檳榔園內種菜 (見原審卷第68頁)乙節相互以觀,足見許鳳英非受雇於 他人而領取薪資或酬勞,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謂許鳳英有 何無法工作之損害。次查,許鳳英除提出茂隆骨科醫院99 年7 月15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見系爭刑事案件偵字第59 87號影印卷第6 頁),記載許鳳英自99年5 月20日起至同 年月25日,於該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外,餘者,迄未提出任 何證據資料,以證明其因系爭損害,受有1 年無法工作之 事實,益見其請求無法工作之損害,並無依據。 5、交通費部分:按損害賠償原則,係有損害,始有賠償,且 損害須與不法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據以請求賠 償。許鳳英固主張因系爭損害,受有16,000元之就醫交通 費云云。許鳳英自陳居住於屏東縣潮州鎮,為前往中部接 受民間療法,因而支出上述交通費,惟並無任何單據,可 供提出參酌(見原審卷第68頁)等語,然此為蔡育杰所否 認。經查,許鳳英係為接受民間療法,始支出所謂的交通 費,然究竟接受何民間療法?且此民間療法,係有助於許 鳳英所受之系爭損害,均未見其提出證據,證明之,已難 採信。況所謂支出交通費,亦未見其提出任何單據,以證 明之,自難採信。據上,許鳳英請求此部分損害,洵屬無 據。 6、許鳳英配偶長期照料許鳳英所生6 個月工作收入減少損害 107, 280元(6個月×每月最低薪資17,880元=107,280元 )部分:許鳳英主張其配偶為長期照料伊,致不能工作, 受有工作收入減少損害107,280 元云云。經查,許鳳英雖 將其配偶照護所生之損害,以前揭事由,作為請求之依據 ,然揆其意旨,應係指其有受看護之必要,而由其配偶以 親屬身分予以看護,核先敘明。而按配偶以親屬身分照護 許鳳英,固亦得請求看護費用,惟其請求前提,須以許鳳 英確有受看護之必要,始得請求賠償。次查,許鳳英主張 其有受配偶看護之必要云云,並未提出醫院或醫生等證明 資料,以為證明,足見其此部分請求無據。又查,依茂隆 骨科醫院函復原審所附之護理記錄資料,固略載為「皮膚 完整性受損」及「入睡困難表情愁苦」(見原審卷第25-2 7 頁)等情,惟此並非醫院醫生之專業判斷,已難遽採為 其有利之證明。況上開記載,係值班護士依許鳳英主訴所 為記載乙節,亦有上開護理記錄資料附卷(見原審卷第25 頁及27頁)可憑,益徵該護理資料,不能資為有利於許鳳 英之認定。是許鳳英請求此部分損害,即屬無據。 7、民間療法所生費用部分:許鳳英請求給付民間療法所生費 用21,190元云云,未據其提出任何單據,以證明有此支出 ,自難採信。其次,所謂民間療法,究竟治療方式為何? 又該治療方式是否有助於許鳳英系爭損害之治癒等情,均 未見其提出證據,證明之,則縱有此費用之支出,亦難認 屬醫療或增加生活上之所必需,是許鳳英請求此部分,即 屬無據。 8、非財產上損害部分:按慰撫金之賠償,得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各為如何,以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 旨參照)。蔡育杰固抗辯原審判決應給付非財產上損害10 0,000 元,顯屬過高云云。經查,許鳳英係49年4 月25日 出生,國民小學畢業,職業家管,現居住所為四樓透天房 屋,與從事園藝生意之夫同住,育有一女一男,均已成年 ,各有工作,並各自在外居住,子女每月有拿生活費給許 鳳英夫婦。蔡育杰61年8 月20日出生,高職畢業,從事水 電業,月入約20,000元,未婚,與父母同住,名下無任何 不動產,有一台小貨車,供作載運水電工具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許鳳英遭來福狗咬傷,受 有右前臂背側6.5 公分,深約0.5 公分開放性傷口併肌腱 破裂等傷害,且曾於茂隆骨科醫院住院數日,足認許鳳英 所受損害,非屬輕微,其因傷勢引起精神上痛苦,堪予認 定。而蔡育杰始終否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加深許鳳英 之痛苦。此外,參以前開兩造學歷、資產、所得及社會身 分地位等情狀,認許鳳英得請求蔡育杰賠償之非財產上損 害,以100,000 元為適當。從而,蔡育杰抗辯:許鳳英請 求非財產上損害100,000 元,仍屬過高云云,洵屬無據。 9、末查,蔡育杰之兄蔡晨暉代許鳳英支付其被狗咬傷在醫院 治療費用其中6,000元,許鳳英同意上開6,000元,得自其 可請求之金額中扣除乙節,為雙方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則許鳳英請求蔡育杰賠償之金額,自應扣除6,000 元。據 上,許鳳英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別為醫藥費用10,197 元及非財產上損害100,000 元,合計110,197 元,扣除蔡 晨暉代付醫藥費6,000 元後,許鳳英得請求之金額為10,4 197 元。 六、綜上所述,許鳳英本於民法第190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及 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蔡育杰給付 104,197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蔡育杰此部分敗 訴之判決,核無違誤。蔡育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許鳳英上訴 部分,均無理由,如前所述。原審為許鳳英此部分敗訴之判 決,並無違誤。許鳳英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 分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
2016年6月19日 星期日
在美砍人關6年 廚師遣台再起訴
在美砍人關6年 廚師遣台再起訴
2016-06-19 02:35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基隆報導
王姓男子長年在美國生活,7年前在紐約搭乘巴士,不滿吵鬧滋事被制止,他拿出料理刀刺傷2名巴士雇員的胸、背部,造成肺臟穿孔,他在美國服完6年刑期遭遣返回台,被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檢方表示,法院可依法減刑或判免刑。
59歲王男26年前入境美國,長年在美國擔任廚師,他2009年晚間在紐約搭乘巴士,趁巴士停在路旁時,在車內吵鬧滋事遭制止,心生不滿,他隨手拿料理刀刺巴士雇員胸部2刀、背部1刀,導致肺臟穿孔。
他犯案下車又遇另一名雇員阻擋,再次持刀刺向雇員左胸,造成胸部穿刺傷。巴士司機見狀,立即攔停巡邏警員逮捕。
2名巴士雇員身受重傷,送醫撿回一命。起訴書指出,王男被紐約皇后郡最高法院判6年徒刑,服刑完畢被移民局驅逐出境,去年2月遣返回台。
檢方表示,我國人民在他國犯案服刑結束,回國仍須接受司法調查。
2016年6月18日 星期六
法律實務期末考104-2
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俄羅斯田徑選手被禁賽 無緣里約奧運
俄羅斯田徑選手被禁賽 無緣里約奧運 https://tw.news.yahoo.com/%E4%BF%84%E7%BE%85%E6%96%AF%E7%94%B0%E5%BE%91%E9%81%B8%E6%89%8B%E8%A2%AB%E7%A6%81%E8%B3%BD-%E7%84%A1%E7%B7%A3%E9%87%8C%E7%B4%84%E5%A5%A7%E9%81%8B-223855314--spt.html Share via Yahoo新聞 App 下載 Yahoo新聞 iOS版 https://goo.gl/4Ha0sA Android版 https://goo.gl/6WKXSJ
國際田徑總會決定繼續維持對俄羅斯田徑選手的禁賽處分,俄羅斯將無緣今年里約奧運的田徑競賽,不過選手如果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可以用個人名義參賽,俄羅斯對此表示失望和憤怒,並且認為這個決定,分明是衝著俄羅斯而來。(夏明珠報導)
世界反禁藥組織去年公佈報告,指俄羅斯田徑選手在國家授意下,使用運動禁藥,這是一種有組織的集體欺騙行為。國際田徑總會去年十一月開始,禁止俄羅斯田徑選手參加國際比賽,昨天,在重新審查之後,國際田徑總會決定維持禁賽,這表示俄羅斯將無法參加里約奧運田徑項目,選手如果有辦法證明自己未曾沾染禁藥,則可以用個人名義參賽。
俄羅斯總統普丁說,不能因為少數幾個害群之馬的行為,株連整個團隊,他痛批這項決定不公不義,暗示這是政治操弄。
俄羅斯體育部說,從去年被禁賽以來,俄羅斯盡了一切努力,希望能恢復國際對它們的信任,它們在有公信力的國際專家指導下,重新建立藥檢體系,把所有選手交付英國反禁藥機構檢驗,每個人受檢次數,都比一般要求至少多三次,一切有助於取消禁賽的努力,它們都做了,國際田徑總會因為少數不肖選手而全面否定整個團隊的決定,非常不公平。
國際田徑總會主席柯伊則強調,理事會是無異議通過這項決定,它無關政治。
2016年6月15日 星期三
運動與法律期末考104-2
法律與生活期末考104-2
2016年6月13日 星期一
雇主將30分休息時間分攤至每小時 勞動部長:就是違法
雇主將30分休息時間分攤至每小時 勞動部長: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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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黃秀芳13日質詢時表示,日前有一位打工族披露,竟有雇主將30分鐘的休息時間分攤成每小時6至8分鐘的休息時間,質疑此舉將讓勞工無法休息、甚至少領薪水。對此,勞動部長郭芳煜回應,這種做為很顯然就是在鑽法律漏洞、就是違法,勞動部將會先以行政命令、解釋等方式防範。
黃秀芳質詢時表示,前陣子有媒體披露,有位打工族請示勞動部,雇主將30分鐘的休息時間,攤為每個小時休息6至8分鐘是否合法?但勞動部竟然回應,這種形式的休息時間確實可以不支付薪水,且勞工若有確實休息,就不算違法。黃秀芳質疑,在每小時基本工資打9折的情況下,勞動部怎麼會用解釋為「合法」?
對此,郭芳煜回應,經過他事後了解,勞動部同仁只是針對一般性的法律原則做說明,但顯然說明得不夠精準,他認為條文是死的,但在落實時,必須要重視立法初衷、意旨。
郭芳煜指出,《勞動基準法》上的規定是,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雇主就必須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因此這位雇主顯然在鑽法律漏洞,且每小時讓勞工休息6分鐘也達不到真正的休息效果,與當初立法意旨相違背。
郭芳煜強調,這樣的舉動事實上就是違法,但他也認為,應只是特定雇主走法律漏洞,勞動部的立場就是應勞工享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未來勞動部除了會加強勞動檢查以外,在行政作為上也會重新檢討,郭芳煜說,勞動部將會利用行政命令、解釋方式來杜絕雇主惡意解讀法規的情形再發生。
2年遲到78次 最高法院判解雇無理
2年遲到78次 最高法院判解雇無理
2016-06-13 11:04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
旅行社郭姓女幹部嘲笑南韓籍李姓老闆「中文不好」,並消遣「要不要滾回去打仗」,李憤而以郭女常上班遲到,還用手機登入公司系統打卡掩飾等理由開除她。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見解,合議庭查出李不曾告誡或懲罰郭女,判決解雇違法,李應月付郭女9萬多元薪資定讞。
郭姓女子在台北市某旅行社負責韓國旅遊2年多,2013年4月底突然遭解雇。她提告指出,自己工作表現優異、屢次加薪,老闆要求她離職遭拒後,對方就以她沒正常出勤、經常遲到等情事,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李姓老闆辯稱,郭女頻繁遲到,2年來累計遲到78次,還用手機登錄公司系統偽造出勤紀錄。
最高法院指出,郭女雖2年遲到78次,但旅行社若認為影響公司秩序,應該以告誡、罰薪水或降職等漸進處罰,不能直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判郭女勝訴。
http://udn.com/news/story/2/1758049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016年6月11日 星期六
中職/科龍澄清:我不是騙子 禁藥治療胃酸非生長激素
http://travel.ettoday.net/article/354988.htm
中職/科龍澄清:我不是騙子 禁藥治療胃酸非生長激素
2014年05月8日 18:26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中信兄弟洋投科龍因被檢測有禁藥反應,被中職罰以禁賽8場處分,科龍的經紀公司8日發表聲明表示,是因胃潰瘍而服用含有禁藥Oxetacaine的藥物,被檢測呈現陽性反應的藥物並非生長激素,而是治療胃酸逆流的處方藥物。科龍說:「我不是騙子,對於個人醫療資料轉送給聯盟的過程所造成的誤會和禁賽向大眾道歉。」
▲科龍因禁賽被禁賽8場。(圖/記者許雅筑攝)
科龍因禁藥被處禁賽8場,8日是第1場,科龍透過經紀公司轉達,來台前曾因胃痛接受緊急治療,被診斷出患有胃潰瘍和胃酸過多。因此被給予數種不同的藥物治療該症狀,其中一藥物含有Oxetacaine。
藥檢時科龍透過球團提供聯盟藥局的處方箋收據,他與球團陸續提供所有必要的醫療紀錄,但仍未達聯盟藥檢的規定,在過程中,中信兄弟和科龍盡力轉交聯盟所有醫療紀錄和醫生證明,但因藥檢程序已經執行,所有文件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以至藥物無法獲得聯盟許可。
科龍表示,被檢測呈現陽性反應的藥物並非生長激素(PED),而是醫生治療胃酸逆流的處方藥物,Oxetacaine為可減緩胃部疼痛的局部麻醉藥品,非增進球員在球場上表現的違禁藥物。
「我不是一個騙子。」科龍對於個人醫療資料轉送給聯盟的過程所造成的誤會和禁賽向大眾道歉,也沒有利用任何聯盟禁止的藥物使自己在球場上擁有不公平的優勢,只是一個講西班牙語的球員,來到一個陌生的國家,不知所措和不明白的情形下發生的狀況。
科龍表達想盡快走出此事件,並盡全力來證明自己是一個好的隊友和公平競爭者,他也希望感謝球迷、中信兄弟隊、聯盟相關人員和隊友們的關心,並希望大眾能接受他的道歉。
科龍的經紀公司聲明如下:我們的客戶,科龍,在聯盟例行藥檢中,因為服用藥物含有Oxetacaine呈現陽性藥物反應,已同意接受了8場禁賽處分。
站在科龍本人、中信兄弟隊以及經紀公司的立場,我們必須說明為何科龍因藥物使用造成陽性的藥檢結果。科龍來台前曾因胃痛接受緊急治療,他被診斷出患有胃潰瘍和胃酸過多。因此,他被給予數種不同的藥物治療該症狀,其中一藥物含有Oxetacaine。
科龍在藥檢時,透過兄弟隊提供聯盟藥局的處方箋收據。中信兄弟隊和科龍陸續提供所有必要的醫療紀錄,但仍未達聯盟藥檢的規定,在過程中,中信兄弟隊和科龍盡力轉交聯盟所有醫療紀錄和醫生證明,但因藥檢程序已經執行,所有文件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以至藥物無法獲得聯盟許可。
科龍想向外界說明被檢測呈現陽性反應的藥物並非生長激素(PED),而是醫生治療胃酸逆流的處方藥物,Oxetacaine為可減緩胃部疼痛的局部麻醉藥品,非增進球員在球場上表現的違禁藥物。
他對於個人醫療資料轉送給聯盟的過程所造成的誤會和禁賽向大眾道歉,他不是一個騙子,他也沒有利用任何聯盟禁止的藥物使自己在球場上擁有不公平的優勢,這僅僅是一個講西班牙語的球員來到一個陌生的國家,在不知所措和不明白的情形下發生的狀況。
他想盡快走出此事件,並會盡全力來證明他是一個好的隊友和公平競爭者,我們期待著看到科龍在中華職棒好好表現,感謝各位球迷,中信兄弟隊,聯盟相關人員和隊友們的關心,並希望大眾能接受他的道歉。」
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溯溪意外後「粉鳥客」神隱 民眾留言大罵:罔顧人命!
溯溪意外後「粉鳥客」神隱 民眾留言大罵:罔顧人命! https://tw.news.yahoo.com/%E6%BA%AF%E6%BA%AA%E6%84%8F%E5%A4%96%E5%BE%8C-%E7%B2%89%E9%B3%A5%E5%AE%A2-%E7%A5%9E%E9%9A%B1-%E6%B0%91%E7%9C%BE%E7%95%99%E8%A8%80%E5%A4%A7%E7%BD%B5-%E7%BD%94%E9%A1%A7%E4%BA%BA%E5%91%BD-031054577.html Share via Yahoo新聞 App 下載 Yahoo新聞 iOS版 https://goo.gl/4Ha0sA Android版 https://goo.gl/6WKXSJ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競業禁止新規定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31
號令修正第 44、46 條條文;增訂第 9-1、10-1、15-1 條條文
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