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遲到78次 最高法院判解雇無理
2016-06-13 11:04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
旅行社郭姓女幹部嘲笑南韓籍李姓老闆「中文不好」,並消遣「要不要滾回去打仗」,李憤而以郭女常上班遲到,還用手機登入公司系統打卡掩飾等理由開除她。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見解,合議庭查出李不曾告誡或懲罰郭女,判決解雇違法,李應月付郭女9萬多元薪資定讞。
郭姓女子在台北市某旅行社負責韓國旅遊2年多,2013年4月底突然遭解雇。她提告指出,自己工作表現優異、屢次加薪,老闆要求她離職遭拒後,對方就以她沒正常出勤、經常遲到等情事,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李姓老闆辯稱,郭女頻繁遲到,2年來累計遲到78次,還用手機登錄公司系統偽造出勤紀錄。
最高法院指出,郭女雖2年遲到78次,但旅行社若認為影響公司秩序,應該以告誡、罰薪水或降職等漸進處罰,不能直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判郭女勝訴。
http://udn.com/news/story/2/1758049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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