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4日 星期一

17種禮券定型化契約 全面整合

17種禮券定型化契約 全面整合


經濟部擬訂新版「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首次將散列八大部會的17種定型化契約合而為一;未來不論是實體店面或虛擬網路發行的商品禮券,店家要遵守「三不原則」:不得限制使用期限、不能限制使用地點、不得記載消費者不可退還禮券,違者最重可罰新台幣50萬元。
經濟部、財政部、農委會、交通部等八大部會過去依據消保法,研訂並公告各式「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包括:零售業、休閒農場、瘦身美容業、餐飲業、按摩業、電影、圖書、高爾夫球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種類琳瑯滿目。
行政院上周預告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經濟部負責統整各種禮券定型化契約,預計5月可上路。經濟部指出,對於具有跨領域特性的網路平台商家而言,發行不同種類的商品(服務)禮券,必須同時適用各種類的禮券定型化契約,實有適用上困擾。
經濟部指出,配合行政院推動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畫方案,及因應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在兼顧消費者保護前提下,適度整合禮券定型化契約,即可促進消費者的法規適用,亦可減少企業困難。
除了「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行業屬性特殊,擬併入「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外,經濟部已將17種禮券定型化契約統整為「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新版定型化契約的重要規定,還包括商品(服務)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其重要內容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換發如需收取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50元,以磁條卡、晶片卡發行者,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此外,禮券應記載退還金額和程序,以優惠措施購買的禮券也適用;持有人退還禮券,發行人得收取手續,但費用不得逾返還價金的3%。
至於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時,應記載實收資本額、資本額 或在國內營業所用資金,不得低於3000萬元。

可退費、不限時段、服務同 9月起「禮券=現金」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XyXZ45q9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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