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 星期五

消基會籲瑜珈補習班消費者保留證據

消基會籲瑜珈補習班消費者保留證據

 「邱素貞瑜伽天地」無預警停業。消基會表示,已接獲67通相關的申訴電話。消基會取得「邱素貞瑜伽天地」的契約書與收據後,發現業者以短期補習班之名,與會員簽約,顯見業者已經嚴重違法。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保留證據,保障權益。(李明朝報導) 

 消基會表示,邱素貞瑜珈天地的官網已經無法顯示,消基會單單在4月28日就已經接到67通民眾諮詢電話,其中有報名終身會員、師資培訓會員、十年、六年、五年會員等,金額從1萬4千4百元到19萬2千元,付款方式大部份是以現金或信用卡一次付清,其次是辦理銀行分期貸款、僅一位是向資融公司貸款。
 消基會表示,經取得業者的契約書跟收據後,發現業者以短期補習班之名與會員簽約,短期補習班是特許行業,單是從「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就已經明訂「廣告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且「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也規定短期補習班的修業期限最長僅一年六個月,遑論「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中有更多嚴格的規定,顯見業者已嚴重違法。
消基會也提出呼籲,消費者應積極保留證據以保障權益,以及需做好索討有限的心理準備。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11210日台(91)()字第91185261號公告訂定發布
9497日台社()字第0940111777C號令修正發布
104617日臺教社()字第1040067092B號令修正發布

壹、 應記載事項

一、 立約人  
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關係: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學生簽章:             
二、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學生簽章:             
三、就讀班級
記載補習班班級名稱。
學生簽章:             
四、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簽章:             
五、課程科目與時數
  明列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數。 
學生簽章:             
六、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七、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八、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九、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法令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  %(不得低於10%)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十、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十一、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1.繳費總金額   
(1)學費   
(2)雜費   
(3)講義費   
(4)代辦費   
(5)其他   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20%),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一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二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付金___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充分瞭解本次購買補習課程之費用係以       (貸款機構名稱)消費者信用貸款(以下稱「消費貸款」)作為支付方式,並瞭解此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之指示逕予撥款至前開乙方指定帳戶。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3.辦理消費貸款需遵守貸款契約之約定,依約定按期繳款,否則將衍生信用問題。
        4.辦理消費貸款,中途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貸款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5.如遇乙方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甲方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處理。
        6.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本人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學生簽章: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學生簽章:             
十二、退費手續
(一)  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如直轄市、縣()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_______)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前項所稱開課日(○年○月○日;未填列時以學生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簽章:             
十三、乙方終止契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點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家長)
學生簽章:             
十四、甲方終止契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教學人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  %(不得低於30%)退還甲方。
(二)乙方申請停辦,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之處分者,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予甲方。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學生簽章:             
十五、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六、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十七、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本契約甲乙雙方同意約定保存期限為  (不得少於稅捐稽徵期限所定五年)
十八、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乙方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學生簽章: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6 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
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http://www.doe.gov.taipei/ct.asp?xItem=1211357&ctNode=63484&mp=104001

第25條         補習班應依學科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每期修業期限及每週授課時數,並留班備查。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授課                        時 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第33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第34條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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