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智財局:客戶名單不等於營業秘密 受保護須符3要件

智財局:客戶名單不等於營業秘密 受保護須符3要件

作者: 鉅亨網記者黃佩珊 台北 | 鉅亨網 – 2013年4月9日 下午5:55
智財局局長王美花:客戶名單不等於營業秘密,員工跳槽不等於洩密。(鉅亨網記者黃佩珊攝)
智財局局長王美花:客戶名單不等於營業秘密,員工跳槽不等於洩密。(鉅亨網記者黃佩珊攝)
營業秘密如何認定?客戶名單是否為營業秘密?跳槽是否會侵害老東家營業秘密?企業界如何避免捲入侵權糾紛?經濟部智財局指出,營業秘密法定要件有三,即「秘密性」、「經濟性或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之資訊,若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
營業秘密法修正案已於2月1日施行,增訂刑事責任,刑期最高到10年,罰金最高到5000萬元,如果所得利益超過5000萬元,罰金更可能高達5億以上,不論企業或員工都應有所警惕及因應。然而還是有很多人不了解新修正案,經濟部今年3月份起於全台各大工業區及科學園區,辦理10場次說明會。
經濟部智財局局長王美花今(9)日表示,公司持有之客戶名單或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是否就是營業秘密,實務上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沒有一定之標準。惟依據實務見解,建議公司可以針對這些資訊進行整理、分析,以提升資訊之獨特性,並建立一套可行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
員工以累積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至新公司後自然地將其腦中具備的智識分享給新公司的成員,是否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王美花表示,這的確極具爭議性,有幾個判斷基準可供參考:一、該資訊係屬一般性資訊或特殊資訊,是否屬於老東家的特殊資訊;二、老東家是否告知員工禁止使用特定資訊;三、依員工能力高低判斷,員工是否有能力自己研發該技術。
由於這次修正內容增訂所謂刑事罰併同處罰規定,外界關切雇主如何主張免責,王美花表示,必須由司法機關個案事實認定,雇主為避免舉證問題,可以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先要求對方簽一份切結書,確認該員工並未從前公司攜帶任何營業秘密到新公司,以保證新公司沒有取得其他公司營業秘密之意圖,且於在職期間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督導員工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等等措施,以防未來舉證困難度。
至於外界最關切的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如何蒐證或進行訴訟程序,智慧局建議公司平常即必須落實營業秘密管理機制並妥善蒐集相關事證,包括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遭竊取之資訊確屬營業秘密,以及釋明員工確有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