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1/10/11 19:55
勞委會針對兩千多家企業進行「掃A勞動條件檢查」,到八月底為止,統計發現最多廠商違規的項目是未依規定給加班費,有兩百七十六家。勞委會將對違規廠商限期改善,否則除開罰外,從十月底起,將在網站陸續公佈違規廠商名單。(戎華儀報導)
勞委會自七月中啟動「掃A勞動條件檢查」,針對製造業、住宿餐飲和銀行保險業兩千一百六十四家業者檢查,統計至八月底發現,最多企業違規項目依序包括沒有給加班費,佔了百分之十二點六,其次有百分之十二的業者讓員工超時工作。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表示,依據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政府會公佈沒有限期改善的業者的名單,勞委會網站將建置平台,連結各縣市勞政單位網業,從十月底起公開企業名稱、違反法令項目、處分書文號和處分日期。
陳慧玲:『不管他是採用新聞稿或是政府刊登公報來處理的時候,我們要他們資訊件建置網路上面,勞委會大概會見立一個公佈專區(在勞委會網站上),以各縣市的勞政單位做連結。』
勞委會勞動檢查處副處長吳世雄表示,違規企業可處兩萬到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鍰。
勞基法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近三成沒加班費 28%超時工作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台灣勞工日子難過!勞委會日前宣布年底前針對一萬家企業進行「掃A勞動條件檢查」,截至八月底已完成兩千多家廠商的檢查,結果顯示,廠商違法狀況最嚴重的首推未依規定給加班費,有近三成的企業違規;其次則是讓勞工超時工作,廠商違法比例也有近二成八。
年底前公布違規名單
勞委會預定年底前完成掃A勞動條件檢查,屆時將對外公布完整的檢查報告、違規大廠名單。勞委會表示,雇主讓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加班費,可處兩萬到卅萬罰鍰,勞委會也會把違法業者名單公布在勞委會網站上。
台灣勞工勞動條件差,不但超時工作、過勞,甚至還被雇主A走加班費,勞委會七月首次針對台灣勞工加班與領加班費情況進行調查,結果發現高達七十萬的勞工加班沒領到加班費或補休,勞工怒批是政府長期放縱不管所致,勞委會則緊急端出掃A專案,年底前將檢查一萬家企業是否A勞工血汗錢。
據了解,截至八月底為止,勞委會已經完成檢查二一六四家企業,結果一共查出九三二件違規,其中違法最嚴重者首推「未依規定給加班費」,有二七六件違規,違法比率達二十九.六%;其次則是讓勞工超時工作,這部分也查出有二六○件,違規比率二十七.九%。
清查政府僱用派遣人員狀況
勞委會已完成檢查的兩千多家企業中,以製造業最多,共有八三四家;其他包括金融保險業已檢查一一六家,另住宿餐飲業也檢查一八九家,預定年底前會完成剩下八千家企業的檢查。
此外,政府大量僱用派遣人員,卻讓派遣人員沒有適當保障,引發爭議,勞委會等也將在一個月內全面清查各部會所屬派遣人員狀況,了解是否違反採購契約中規範的勞工權益。
工廠氣爆! 8人才上工就炸傷
華視新聞 更新日期:2011/10/11 21:16
帶您來看發生在台南的這個意外,在台南工業區裡一家專門製做運動器材的「力伽實業公司」,上午九點多,員工才剛剛上班,就突然發生氣爆,廠內八個人被炸傷,還好緊急送醫急救後都只是一到二度燒燙傷,沒有生命危險。
救護車送來被炸傷的員工,有人雙手做了簡易包紮,還能自己走下車,有人比較嚴重,躺在擔架上被推進急診室,緊接著,另一部救護車又送來了三個人,同樣是來自同一個工廠,有人傷到了雙手,有人被炸傷了臉頰,這些受傷的員工都是在台南工業區裡的這一家「力伽實業公司」工作,上午九點多,員工才剛剛上班,廠區大樓的三樓就突然砰的一聲發生氣爆,隔壁工廠的警衛被這爆炸聲嚇壞了,趕緊報警處理。
這氣爆意外把三樓的窗戶全炸破,玻璃碎片還噴飛到了30公尺外的馬路上,因為這家工廠專門製做運動器材,消防隊勘驗後發現,可能是焊接機裡的瓦斯外洩,才會發生這起氣爆意外,接下來就等火場鑑定報告出爐,來判定是否為工安意外,如果確定是工安意外造成勞工受傷,這家工廠將被開罰3萬到15萬元,而這起意外也成八名員工受傷,還好都只是一到二度灼傷,沒有生命危險。
勞動檢查法
第26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
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
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第3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
者。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5條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
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
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條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
第7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
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第8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
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第28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
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
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罰則
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死亡)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3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職業災害。(3人以上罹災)
第3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