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 星期六

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


民法第247條之12款: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約定無效
衡量原則勞工委員會89821日(89)台勞資2 字第0036255 號函釋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營業秘密有保護之必要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足可獲悉雇主之營業秘密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不致對離職員工之生存造成困難
()需有填補勞工即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或津貼措施。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 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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