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約定無效
衡量原則:勞工委員會89年8月21日(89)台勞資2 字第0036255 號函釋
(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秘密有保護之必要 )
(二)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足可獲悉雇主之營業秘密 。
(三)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不致對離職員工之生存造成困難 。
(四)需有填補勞工即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或津貼措施。
(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
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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