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

酒醉牽車也算酒駕~車壞牽車要走人行道~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市報導】 2011.09.11 02:59 am

魏姓男子在KTV唱歌、喝酒後,牽機車給女友騎車載他離開,在員警要求酒測時,他認
為只牽車、未騎車,不算酒後騎車拒測,被員警開罰六萬元。魏不服提出異議,但法官認
為魏酒後牽車就算酒後騎車,員警開拒測單沒錯,駁回異議。
據查,魏姓男子六月十三日晚間,和友人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路與重新路口的KTV唱
歌、喝酒後騎機車離去,途中被員警攔下酒測,但他堅稱牽車不算酒後騎車,拒絕酒測。
員警多次勸告無效,當場開拒絕酒測罰單,魏不滿拒測罰單要繳六萬元罰款,還有吊銷駕
照及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的處分,向板橋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魏稱他本來就知道不能酒後騎車,當時酒後擔心被攔檢,要同行的女友騎車載他回家,因
停車格兩旁塞滿機車,他把機車牽出停車格前行五、六公尺後,再把機車交給女友騎。過
程中只是牽車,不算酒後騎車,認為員警開他拒測罰單無理,請法官撤銷罰單。
法官引高院判例解釋「駕駛機車」是指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
、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都算駕駛機車。
法官認為,魏將機車牽移五、六公尺就算駕駛機車,應受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規範,加上
魏承認喝酒,構成酒後駕車行為。
【2011/09/11 聯合報】@ http://udn.com/


沒油「馬路」牽車挨撞 「阻礙交通」拘役30天

桃園一名羅姓男子,前年二月騎車騎到一半沒油,他下車用牽的,但後方一名女騎士沒注意到,閃避不及兩個人發生車禍,女騎士手骨折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羅姓男子車壞掉,身分就是行人,應該要牽車走在人行道上,而不是走在車道阻礙交通,判他過失傷害拘役30天,能夠併科罰金定讞。

機車騎到沒有熄火了,只能下車用牽的。前年二月,桃園一名羅姓男子車騎到沒油,只能在路上用牽的,想去加油站加油,沒料到後方一名女騎士閃躲不及,兩個人發生車禍,女騎士手骨折,氣的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羅姓男子車壞掉,下車用牽的,身分就是行人,既然是行人的話,依照交通法規,羅姓男子應該要牽著機車走在人行道上才對,但他卻牽車走在車道上阻礙交通,也才會引發後續車禍。法官認為羅先生是意外發生主因,判他過失傷害拘役30天,可以併科罰金定讞。
所以下次騎士們如果車騎一半拋錨要牽車,記得走在人行道上,以免被人撞,還得背上刑責。

評論: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抗字第1022號判決、97年度交上易字第203號判決、95年度交上訴字第28號判決被告都以主張酒醉牽車為免責理由,高等法院法官也以證據顯示被告非牽車而判決有罪,依據反面解釋,如果被告酒醉而能舉證以牽車方式行進,應認定非酒醉駕車,而不應論以刑法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前條新聞被告是拒絕酒測被開罰單,被告要撤銷處分而聲明異議,所以不是單純酒駕而被處罰。因此被告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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