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1日 星期六

勞動部:若勞資合意 可以連上12天班



勞動部:若勞資合意 可以連上12天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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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天表示,如果必要時只要在勞資合意的狀況下,也可以連續上12天班不違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要頭尾休假,中間連上12天班,有一種狀況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勞工必須知悉且同意。

除此之外,其他一般行業如果遇到必要的情況下,只要經過勞工同意後,在每7天的週期變動,也就是最長可排到連上12天班未違法。

黃維琛解釋,依照內政部在1986年(民國75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勞工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天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該有1天是例假,不過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後,可以在週期內更動,最極端的狀況下,勞工就有可能連上12天班,且不違法。

黃維琛強調,這種彈性做法受惠的不止雇主,勞工也可以受惠,像是勞工因個人需求要積假等,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可以這樣做。不過,他指出如果勞工連續7天以上工作,雇主應考慮勞工的體能和安全。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cna/20160521/index-14638189673120218002.html

勞動基準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 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
、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第 3 條 
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
道不得堆置物品。
第 4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
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第 5 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第 6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夜間足以辨識
之明顯標示。
第 7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第 8 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
備。
第 9 條 
勞工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
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
教育及訓練。必要時,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16年5月17日 星期二

赴澳打工昏迷住院 經募款協助終返台

赴澳打工昏迷住院 經募款協助終返台

到國外遊學打工近來很熱門,但還是要多加小心!一名26歲的台灣女子,去年(2015年)到澳洲遊學打工,卻因不明原因陷入昏迷,在當地積欠上百萬的醫療費用,家屬好不容易募到150萬元,透過國際SOS組織協助,飛了10多小時返抵台灣,母親一見,當場淚崩!
臉書上和朋友一起開心合影,甚至是一塊欣賞看2016年的第一個夕陽,照片中的女孩許淑苓,秀氣開朗。
現在卻因為在澳洲打工遊學,2月8日突然陷入昏迷,被緊急送回台灣治療。
許淑苓親友:「許淑苓加油許淑苓加油唷。」
救護車飛快趕回高雄長庚,等候的媽媽心疼的眼淚一直掉,但爸爸總算鬆口氣。
許淑苓的父親:「遇到一個好心人士,我先借你沒關係,你如果有錢了,你再慢慢還我,善心人士真的很多,你如果賺了錢,再慢慢還我,我覺得很感動。」
許淑玲,2015年11月辭掉科技廠作業員的工作,遠赴澳洲遊學打工,在龍蝦工廠當搬運工,沒想到2月初,疑似因為感冒上班時昏倒,返家休養,8日,再度陷入昏迷,整整3天才甦醒。
由於之後仍不時陷入昏迷,至今查不出原因,澳洲當地醫療昂貴,加護病房1天費用就要70000、80000元,家屬負擔不起,就連想回台就醫,也是透過募款,才籌措到150萬的費用。
根據國際SOS組織統計,隨著澳洲遊學打工的興起,這幾年澳洲後送到台灣的傷患越來越多,2011年才3人,到2015年,已經有13人。
大多都是因為上班途中的意外事故,或遊玩意外,只能提醒,遊學打工自己得小心風險,不一定都是美好經驗!(民視新聞周秉瑜、廖井雄、宋宜芳、吳培嘉台北報導)

2016年5月15日 星期日

詐騙車手連帶責任 判賠617萬

詐騙車手連帶責任 判賠617萬

新北市王姓婦人去年遭騙600餘萬元,張姓、陳姓詐騙車手被逮,但未供出上游,王婦提出民事求償。新北地院民事庭判決,2人雖非主嫌,仍要為婦人的損失負連帶責任,共應賠償617餘萬元。
此詐騙集團去年3月撥電話向王婦誆稱,她涉及刑事案件,須將存款交給檢察官,並繳交公證金。王婦在多家銀行提領新台幣及美金共600多萬元,2周內密集分8次交付款項。
見面時,張姓男子假扮是檢察官指派的替代役,並把偽造的「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台地方法院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等交給婦人收執,陳男則負責把風。王婦最後驚覺遭騙報案,警方逮捕張、陳2人。
新北地院判決,張、陳缺錢花用加入詐騙集團,行使偽造文書訛詐,破壞國家公權力威信,但審酌坦承犯行,且也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或主要獲利者,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人提上訴。台灣高院駁回上訴,判決均緩刑5年,並各付70萬元以賠償婦人損失。
王婦另提民事訴訟求償,張雖有意和解,但聲稱巨額款項都遭集團上游取走,僅能賠償其分得的10萬餘元;同案被告的陳未出庭。新北地院民事庭日前判定,張、陳雖非主嫌,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扣除已賠償的不法款項,仍應賠償剩餘617萬9600元,可上訴。

2016年5月14日 星期六

「拍屁屁是謝謝」 性騷還鬼扯

「拍屁屁是謝謝」 性騷還鬼扯

新北市勞工局一名已婚科長,上周在電梯內對局內女員工拍臀,當時勞工局副局長剛踏出電梯;科長雖解釋「平時拍拍同事沒別的意思」,但勞工局調查後認定成立性騷擾,記科長兩次申誡並調非主管職務。
新北市發言人林芥佑對此表示,會加強同仁對性平意識、職場倫理與勞工權益的宣導。
女員工指控,上周一晚間六時,勞工局副局長、科長和她在新北市政府內搭乘同步電梯,三人在電梯裡相互聊天,氣氛融洽,抵達預定樓層後,她禮讓長官先出電梯;副局長走出電梯後,跟在後面的科長趁機靠近她,並在步出電梯門時拍了她屁股兩下。
「沒想到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女員工泣訴,勞工局常宣導防治職場性騷擾,沒想過性騷擾事件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她說,科長之前就曾對她摟肩,也曾拍肩膀,她覺得不對勁後,每次看見科長揮手就閃躲;為避免有下個受害者出現,決定報警逮狼。
警方調查,拍臀過程被監視器拍下,科長到案說明時辯稱當時要到一樓參加活動,抵達一樓時,女職員按住電梯,他為了「謝謝她幫忙按電梯」才拍拍對方。他說,平常動作就比較大,常拍拍同事,沒別的意思,「已經忘記拍哪了」。
勞工局表示,調查後已將科長調職,未來不會和這名女員工在同一職場環境。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第 29 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迪士尼提告 警抓五分埔仿冒衣

迪士尼提告 警抓五分埔仿冒衣

大陸上海迪士尼樂園6月中旬開幕,迪士尼旗下產品正夯,新北市刑大在北市知名服飾批發集散地五分埔商圈,查獲2名陳姓業者涉嫌未經授權販售7000多件迪士尼仿冒服飾,侵權市值近2000萬元,訊後昨天依違反商標法罪嫌移送法辦。
華特迪士尼台灣代理商日前委託律師向新北警方提出告訴,警方經過多日追查,昨天表示在五分埔2間實體店面查獲涉嫌未經授權販買印有迪士尼「Mickey」、「Minnie」、「Goofy」、「Daisy」等可愛卡通圖案的T恤、褲子、外套等仿冒商品,市價初估達800多萬元。但也不排除很多仿冒商品早已流入市面。
偵八隊隊長陳建志指出,正牌迪士尼原廠服飾售價約900元至1200元,商品都有雷射防偽標籤,仿冒品成本僅100元至300元不等,沒有雷射防偽標籤,僅以1倍利潤販售或批發,不但材質較差,也可能含有不明成分。
2名店家負責人陳姓男子及陳姓女子坦承進貨,已移送偵辦。
https://tw.news.yahoo.com/%E8%BF%AA%E5%A3%AB%E5%B0%BC%E6%8F%90%E5%91%8A-%E8%AD%A6%E6%8A%93%E4%BA%94%E5%88%86%E5%9F%94%E4%BB%BF%E5%86%92%E8%A1%A3-192400255.htm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k2o52VJ_cg

商標法
第 69 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
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
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70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
    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
    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
    關之物品。
第 71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
    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
    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
    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網路有人格權 玩遊戲罵「腦殘」有罪

網路有人格權 玩遊戲罵「腦殘」有罪

洪姓男子玩網路遊戲「英雄聯盟」時,透過電腦配對與陌生玩家組隊,他認為對方技術差而輸了比賽,在聊天室中罵對方腦殘,被控公然侮辱;他辯稱「一個網路帳號不具有人的權利」,但法官認為網路世界是真實社會的延伸、網路化身的名譽權應受法律規範,判洪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
網友在網路遊戲中謾罵,遭控妨害名譽的案件屢見不鮮,但法官在判決書中詳細解釋「網路世界與真實世界的關係」相當罕見。
法界人士認為,早年司法界很少把「帳號」當成「人」,因此總是不起訴或無罪;士林地方法院這個判決對保障虛擬世界的名譽權下了很好的註解。
這宗網路糾紛發生在去年七月十二日,洪姓男子被控妨害名譽出庭時,辯稱直到開庭才知對方是彭姓男子,他認為建立帳號僅需卅秒,不需知道對方是男是女,就如一輛腳踏車不會有名譽,一個網路帳號根本不應獲得「身為人的權利」,不該受有人格的保護。
但法官指出,網路科技顛覆過往社會生活需透過真實見面才能往來,人可以透過網路下單買賣交易、傳遞訊息,顯然網路世界已非虛幻世界,「極端延伸了個人在新社會領域中扮演新角色的可能性」。
個人在網路以匿名和假名與他人互動和往來,其他人雖然不知道真實身分,但是在網路所化身的身分地位,來自創造者自身的努力,以各種競爭或互動建立起專屬的人際關係和聲譽,雖然網路與真實社會生活享有的權利義務不盡相同,但不代表在網路世界努力建立起的聲譽不該保護。
法官認為,英雄聯盟是多人線上戰術遊戲,可匯集不同地區玩家參與,每個賽季均有世界大賽,每場遊戲對戰輸贏均會核算積分,也有檢舉系統管理各帳號言行;累積積分的等級從低至高分為銅、白銀、黃金、白金、鑽石、菁英及大師,也是在這「新社會領域」中的身分地位。
告訴人彭姓男子創立的帳號在白金第三區間,顯然已長時間使用,並已建立專屬聲譽和評價,因此,洪留言張貼「腦麻、你他媽腦殘、還留下你這垃圾禍害人間…」等語,不論在真實社會與網路,都有貶損他人人格意涵,構成公然侮辱。

2016年5月13日 星期五

屏風黨抓到了

https://tw.news.yahoo.com/%E3%80%8C%E5%B1%8F%E9%A2%A8%E9%BB%A8%E3%80%8D%E6%A9%AB%E8%A1%8C%E9%9B%99%E5%8C%97-%E6%88%90%E5%93%A1%E9%81%AD%E5%8C%97%E5%B8%82%E8%AD%A6%E9%80%AE-023515696.html




屏風黨原汁原味入侵 一旦碰觸就索賠上萬

以「碰瓷」的手法詐騙金錢的屏風黨已入侵台灣,有網友在台北市石牌一帶發現其行蹤,提醒民眾切勿碰觸他們在路上放置的屏風字畫,一旦碰觸,他們將向你索賠,賠償金額從2、3萬元到7、8萬元都有。
據了解,這種詐騙手法在大陸極為盛行,屏風黨成員分別在市場、捷運車站出口與觀光地點等人來人往之處放置嵌有字畫的屏風,這些屏風相當脆弱,都是劣質物品,不慎碰觸就會損壞,屏風黨再向碰觸的人求償。
這類的詐騙手法又稱「碰瓷」,集團成員動輒索賠2、3萬元,更甚者求償7、8萬元,如果不賠,他們就死纏爛打,提醒民眾若遇到屏風黨,千萬不要靠近,更不要碰觸其屏風,以免惹禍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