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法律白話文》過勞之島的煉成(三)—加班不給加班費的撇步(還可以超時工作)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995856

法律與生活期中考105-2

法律與生活期中考105-2
一、小明利用晚上時間到A國立大學代管的B市市立田徑場慢跑,欲走到跑道旁休息,不料田徑場周邊水溝因為整修並未加蓋,小明一腳踩空,掉進水溝裡,導致全身多處挫傷,請問:
 ()小明要向何人求償?(請寫出理由)10%
  ()幾年內要求償?10%
  ()求償程序為何?20%
二、公立國中體育老師在上體育課時處罰學生做青蛙跳400下,導致横紋肌溶解症,學生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寫出理由)20%
三、某高中校規規定就算寒流來,也不可以穿校服以外的外套。請以憲法的規定,討論以下事項?
  ()穿校服以外的外套屬於何種自由權?10%
  ()這個規定是否合憲?20%

四、請寫出車禍事件處理的八大程序。10%

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危機管理期中考105-2

危機管理期中考105-2
一、請以零和賽局分析美國和北韓可能的結果,並提出建議。20%
二、請寫出霍斯蒂對危機的定義。(20%)
三、危機升高的原因變項行動有哪些?(40%)

四、從議題管理的角度,要如何避免個人未來可能破產的危機?20

個人策略分析期中考105-2

個人策略分析期中考105-2
一、請以零和賽局分析美國和北韓可能的結果,並提出建議。30%
二、組織中的爛蘋果有哪些種類及特徵?30%
三、翹課一次之後就會開始增加次數,最後無法收拾,這種情況可以歸納為何種效應?這個效應的內容是什麼?要如何避免?20%

四、您希望此生有什麼成就?您的行動是什麼?20%

金融理財期中考105-2

金融理財期中考105-2
一、理財的目的為何?10%
二、理財的方式有哪些?
()請依風險由高到低排列10%
    ()您個人的偏好是哪些理財方式?如何規劃?10%
三、美國陳兵朝鮮外海,會對台灣經濟有何影響?理財計劃要如何因應?20%
四、景氣對策信號對應的景氣狀況及對股市投資的影響為何?20%

五、三大法人為何?各對股市投資有何影響?30%

2017年4月2日 星期日

推居家清潔證照 媽咪樂做先鋒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日電)媽咪樂居家清潔服務集團邁入21週年,引進國外居家清潔證照制度,獲得經濟部工業局資金及技術協助,明年將在國內推出居家清潔證照認證,創業界先河,提升居家清潔水準。
媽咪樂從高雄出發,迄今在全台擁有10餘個據點,業者致力顛覆傳統居家清潔產業思維、創新服務新價值,無論是清潔工具的創新,清潔人員素質的提升,還是公司人力派遣管理的精進,年年都令人驚豔。
媽咪樂今年度獲工業局「健康促進服務產業發展」計畫評選為家事服務領域的領導廠商,透過工業局補助及業者出資,將斥資新台幣300萬元進行公司大改造,並透過產官學資源的合作,連結健康照護政策,為家事服務及到府生活服務建立典範模式,帶動產業發展。
業者說,居家清潔考照認證預計明年上路,先由公司內部做起,藉以全面提升員工素質,在業界做出口碑後再對外推廣,對外受理考照認證,希望帶動國內居家清潔考照制,讓居家清潔的專業更受社會肯定及重視。,也讓大眾改變對傳統清潔人員的觀感,提升打掃媽咪們的形象及地位。
業者表示,集團一直致力營造人們健康、舒適的生活,也堅信「人才是公司最大的資產」,因此除了嚴格甄選優秀的人才,對旗下管家更提供的優質工作條件,各項專業培訓更是不遺餘力,更鼓勵專業管家們透過公司訓練,強化自身技能。
業者指出,以「滿足人的需求」為出發,媽咪樂居家清潔服務集團提供「健康、安心」的居家清潔服務,更致力於管家的技術講習與實地訓練等專業養成。媽咪樂不僅僅是傳統家事清潔,更是具國際水準和專業訓練的優質居家服務。1060402

休息日加班未出勤 勞工須請假

https://tw.news.yahoo.com/%E4%BC%91%E6%81%AF%E6%97%A5%E5%8A%A0%E7%8F%AD%E6%9C%AA%E5%87%BA%E5%8B%A4-%E5%8B%9E%E5%B7%A5%E9%A0%88%E8%AB%8B%E5%81%87-215006320--finance.html

休息日加班未出勤 勞工須請假

工商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周休二日新制「休息日」上路後,外界出現許多疑義,例如勞工在休息日約定與雇主出勤,但未按照原定時數出勤,剩餘時數應當請假扣除,勞動部長郭芳煜上周在立院接受質詢時認為用請假的概念,恐將損害勞工權益,但經過專家學者討論,勞動部預計會遵從過去函釋方向,讓休息日同意出勤後,請假沿用舊規定。
同意沿用舊規定,郭芳煜表示,絕對是要優先考量勞工權益,但為慎重起見,所以請學者專家提出意見評估,經過研議,依照1987年、1993年函釋,認為這些規定不會影響到勞工權益,「當初的顧慮多餘了」,也釐清了疑惑。
即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出勤8小時,但工作6小時後須請假2小時早退,需比照國定假日同意出勤請假做法,依請假事由給加班費。
例如勞工請病假,則後2個小時加班費減半;若請事假,後2個小時不給付加班費,並可能影響到勞工全勤,但是請家庭照顧假,後2個小時不給付加班費、且不影響全勤。
若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出勤,卻遇上颱風等天災停班,該如何給付加班費?勞動部官員私下表示,這部分過去沒有解釋,但颱風停班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而休息日當日本薪照給、加班費依照實際出勤時數給付。
例如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出勤8小時,但工作3小時後,遇到下午停班,雇主休息日本薪照給外,而加班費只需給3小時,「但還需要討論」。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解釋,依照過去行政院勞委會在1993年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之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的工資如何發給,依勞工請假規則中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另外,內政部在1987年也有函釋規定,「如果雇主在事前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就代表勞工有休假日工作的義務」。
但如果雇主未與勞工約定休息日出勤時數,僅要求勞工當天出勤加班,謝倩蒨表示,則將回歸母法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加班1至4小時給4小時加班費、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給8小時,以此類推。
但如雇主要求勞工以請假的方式來規避加成薪資,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說,請病假、事假的發動權在勞工手上,所以勞工可以拒絕請假。

劣!破解黑心雇主六大規避例休手法

https://tw.news.yahoo.com/%E5%8A%A3-%E7%A0%B4%E8%A7%A3%E9%BB%91%E5%BF%83%E9%9B%87%E4%B8%BB%E5%85%AD%E5%A4%A7%E8%A6%8F%E9%81%BF%E4%BE%8B%E4%BC%91%E6%89%8B%E6%B3%95-160200656.html

劣!破解黑心雇主六大規避例休手法

勞基法新制上路,黑心企業商家為了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新增「特休假」,取巧玩法,勞動部逐一解釋破解,並呼籲事業單位疼惜勞工,建立勞資互信,期使事業單位可以永續經營。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𠄘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A、B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等),而且事業單位也還要兼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事業單位未必節省成本。
四、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82年6月4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五、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六、針對「一例一休老闆如何少發獎金,工總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勞動部表示,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實是保障勞工權益的立法。為避免事業單位對勞動法令新制認知不足,甚或取巧玩法,勞動部已協同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商團體辦理宣導會,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也已訂頒「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勞動監督檢查處理原則」,規畫106年第1季「宣導期」,第2季「輔導期」,第3季起為「檢查期」,以協助並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對於申訴案件及重大惡意違規等情事,仍將依法實施檢查及裁罰。

一例一休雇主鑽漏洞 勞動部提解釋補破網

https://tw.news.yahoo.com/%E4%BE%8B-%E4%BC%91%E9%9B%87%E4%B8%BB%E9%91%BD%E6%BC%8F%E6%B4%9E-%E5%8B%9E%E5%8B%95%E9%83%A8%E6%8F%90%E8%A7%A3%E9%87%8B%E8%A3%9C%E7%A0%B4%E7%B6%B2-001115085.html

一例一休雇主鑽漏洞 勞動部提解釋補破網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些雇主花招百出,想方設法就是要鑽漏洞。勞動部則是一一提出破解法,針對勞資雙方最可能出現的爭議,提出解釋,確保「工資成本以價制量」的美意,不被打折。
首先為勞工關心的積假問題,國定假日能不能留,休息日能不能調整?勞動部指出,國定假日可以挪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但須經勞工同意;休息日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也須要取得勞工的同意。同時,工作滿半年有3天特休假,至於特休假何時休,須依照勞工自己意願決定,雇主不能限制勞工一次預先排完,或是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由於勞基法並未規定要發年終獎金,也沒規定要發多少,雇主把腦筋動到年終獎金上,把特休假未休假的工資,改以年終獎金的名義發放。對此,勞動部明確表示,特休假沒休完的工資,不論沒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要折算工資發給勞工,不能以年終獎金替代。
同時,勞動部指出,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條件及標準,可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雇主若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另有餐飲業員工爆料,雇主禁止員工第6天排班,對此,勞動部認為,這是內部管理事項,公司確實可以規定第6天不能排班,但若是員工仍於第6天休息日來上班,雇主就要給假,或是給加成工資。
還有,台鐵員工控訴,公司排班休息時間的算法詭異,讓員工無法真正休一天假。勞動部說明,勞基法所謂的「一日」,是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不能隨便亂切,除非是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的出勤方式,而且各班輪替有其規律。建議雇主要儘量安排完整的一天,讓勞工可以獲得充分的休息。
而雇主改僱用計時勞工,以規避加班工時,或是A公司員工到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加班費的支出等漏洞。勞動部強調,按時計酬的勞工,同樣享有特休假、提繳勞工退休金,以及依法須投保勞保等,如果雇主鑽漏洞雖然不是不行,但未必節省成本。
如果雇主改用派遺工,或將勞工改為承攬,是否可以合法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解釋,勞資雙方是僱傭?還是派遣?或是承攬?不是雇主說了算,而是要依個案事實認定,只要認為勞雇方存有從屬性,則雇主與勞工就是僱傭關係。
如果勞工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如何算工資?勞動部表示,休息日約定出勤工作,因為已提供勞務的義務,若因個人原因而無法履行約定的工作時數時,休息日當日工資應該照給,當日請假時間的工資,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出爐 特休假三制供彈性選擇

https://tw.news.yahoo.com/%E5%8B%9E%E5%9F%BA%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E4%BF%AE%E6%AD%A3%E6%A1%88%E5%87%BA%E7%88%90-%E7%89%B9%E4%BC%91%E5%81%87%E4%B8%89%E5%88%B6%E4%BE%9B%E5%BD%88%E6%80%A7%E9%81%B8%E6%93%87-102131198.html

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出爐 特休假三制供彈性選擇

為了配合「周休二日」新制施行,勞動部17日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針對各界適應新法面臨問題,也已陸續研議相關配套作為,特別是特休假給假方式,將會有依受僱日起1年內、曆年制跟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3種計算方式。
勞動部公布的細則規定,勞資雙方可以協商三種方式其中之一來行使休假權利,除了原本以受僱日周期計算,另外也可採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周期,或是依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期間計算。
勞動部舉例,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在2018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若企業採用「曆年制」算法,則勞工可在2018年度獲得3天假之外,滿1年的7天可照比率給3.5天,合計6.5天;2019年則可獲得剩下的3.5天,再加上下一年度10天的照比率給予5天,合計8.5天,以此類推。分段計給的總天數不得低於法定基準。
特休假未休畢部分,每一天須發給1日工資,月薪制者以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計算。
施行細則中也寫到,如果勞雇雙方認為非完整1日很難計算,也可由勞資雙方約定以完整1日的方式計算,但給假的日數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修改重點整理如下:
一、  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二、  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
(一)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二)  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起算之周年制、曆年制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給假。
(三)  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1倍工資。按月計酬勞工之1日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
(四)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三、  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或休息日工作,屬於延長工作時間。
四、  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五、  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補假,保障國定假日權益。配合勞工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23條。
六、  明定本法第39條所定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係指於第37條之休假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工作。
七、  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使童工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八、  配合本法第74條第4項新增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處理期間等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8條。
九、  有關禁止雇主對於申訴勞工所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等規定,已提升至本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9條。

清明出勤薪加倍 不得強制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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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出勤薪加倍 不得強制補休

中國時報【洪安怡、邱琮皓╱台北報導】
適逢清明春假,勞動部表示,「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都是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的應放假節日。如果雇主需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不但應徵得勞工同意,工資應加倍發給,若這兩假日剛好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補休。
勞動部說明,民族掃墓節是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碰巧遇上同一日時,前一日提前放假,像是今年4月4日是民族掃墓節,與兒童節同一日,因此今年兒童節於4月3日放假,形成連假,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息並給薪,但倘若這天碰巧遇上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除了讓勞工休息給薪外,還得另外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但倘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是勞工自願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要求只能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
但倘若國定假日出勤,又碰上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則出勤日當天視為勞工休息日加班,工資未滿4小時以4小時為計,4小時以上未滿8小時,以8小時為計,前2小時工資乘以1.34,第3個小時起,工資乘以1.67,並再另外給予一日,視為國定假日的補休。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強調,勞雇雙方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求,都須透過協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可處2∼100萬元,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

勞檢開罰 北市近4成雇主翻盤

https://tw.news.yahoo.com/%E5%8B%9E%E6%AA%A2%E9%96%8B%E7%BD%B0-%E5%8C%97%E5%B8%82%E8%BF%91-%E6%88%90%E9%9B%87%E4%B8%BB%E7%BF%BB%E7%9B%A4-215006342.html

勞檢開罰 北市近4成雇主翻盤

中國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台北市勞動局透過強力勞檢、每月公布違法雇主姓名,企圖遏止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以提升勞工勞動條件。不過,去年的相關判決竟出現企業被台北市勞動局認定違法開罰,提起訴願也遭駁回,但後續提起行政訴訟時,仍有36%的雇主仍能「翻盤」、撤銷勞動局開出的罰單,且以金融業占多數。
撤銷多為金融業者裁處
數據顯示,此一比率與去年法院撤銷勞動部公布的行政處分相比,整整多出一倍。
台北市勞動局去年進行約千場各行業勞動條件檢查,其中金融業被列為重點。依司法院判決系統資料,勞動局去年有25件勞動條件檢查裁罰案進入行政訴訟,其中「16勝、9敗」,有6件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的案件,都是對金融業者的裁處。在過去3個月,包括國泰世華銀行、匯豐商銀、日盛銀行、台新銀行等金融業者,都在行政訴訟順利翻盤。
賴香伶:違法認知有落差
法院與勞動局見解諸多不同,包括部分個案中的貢獻度獎金、業績獎金等激勵獎金不屬於工資;金融業多屬加班事先申請制,部分個案中,勞工雖未申請、卻也無法證明下班後仍在工作,因此認定不需發加班費。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指出,行政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違法樣態認知有落差,才會做出不同裁處,「有些是我們勞檢員在現場的實質認定」,卻被法院認為沒有法理支持而撤銷,所以才會有較高的撤銷比率。
上訴案建議勞動部標記
此外,平反成功的業者希望能撤銷行政處分、撤下公告,但高等行政法院在一判決書也寫到,勞動局公布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的處分已經執行完畢,使得「現實上無回復原狀之可能」。這意味著,這些雇主在勞動局公告後、拿到最終判決、要求撤公告前,可能會經歷長達1年、甚至2年的時間,必先承擔血汗惡名,致商譽受損。
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黃毓銘表示,敗訴後依現行規定只能撤下公告、沒有辦法回復名譽,而公布違法雇主是據《勞基法》第80之1條規定進行,已經建議勞動部建置相關規定,例如訴願中、上訴中的案件可以標記,以維護雇主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