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107公投議題

公投議題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12539/3489037?from=udn-hotnews_ch2

公民投票法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第 29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
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
不通過。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
    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
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
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
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
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
容之施政。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支持同婚團體的看法
http://equallove.tw/


下一代幸福聯盟對同性婚姻的說法
https://taiwanfamily.com/102537
   
民法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
女。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7 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
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電業法

第 95 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
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
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2018年11月6日 星期二

法律與生活期中考107-1

法律與生活期中考107-1
一、請寫出車禍事件處理的八大程序。10%
請寫出汽機車保險的處理須知(至少四點)10%
某高中校規規定就算寒流來,也不可以穿校服以外的外套,討論以下事項?
  ()穿校服以外的外套屬於何種自由權?10%
  ()這個規定是否合憲?請依憲法第23條及比例原則分析20%
A工程公司受B市政府的委託鋪設人行道,工程設計問題導致新舊人行道高低差5公分,C通過時跌倒受傷,請問:
 ()C生要向何人求償?(請寫出理由)10%
  ()幾年內要求償?10%
  ()求償程序為何?10%
、公立中學體育老師在上體育課時處罰學生做青蛙跳400下,導致横紋肌溶解症,請問老師及學校的責任為何?(請寫出理由)20%

2018年6月23日 星期六

危機管理期末考106-2


危機管理期末考106-2
一、請以自己的想法,填入以下賽局的分數,並找出最佳解及次佳解30%


二、何謂馬太效應?請找出自己的天賦為何?要如何利用您的天賦,創造更大的成就?20%
三、組織當中的爛蘋果的種類與特徵為何?10%
四、小明與小華發生車禍,兩人都有傷,肇責比例37,小明醫藥費500元,財損10,000元;小華醫藥費10,000元,財損20,000元。請以危機與談判原則回答以下問題:
  ()小華威脅要提告過失傷害,小明要怎麼說?10%
  ()如何避免贏者全拿?10%
  ()小華認為自己傷得比較重,不願賠償財損,請問如何處理?20%

法律與生活期末考106-2


法律與生活期末考106-2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為何?10%
二、請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例,解釋性騷擾的定義。20%
三、小明與小花是未同居的男女朋友,但是小明的控制欲很強,常常藉故毆打小花或恐嚇要殺她,請問「恐怖情人條款」是哪部法第幾條?規範何種情況適用該法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該法所稱「親密關係伴侶」定義為何?20%
四、107627日實施的租賃專法的名稱為何?該法第11條規定承租人可以終止租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的情形有哪些?20%
五、某甲開車變換車道不慎撞及某乙,導致某乙一眼失明,經鑑定殘廢等級為第8級,某乙大學主修體育,預計畢業時為22歲,依主計處統計民國1051-10月的教育服務業平均薪資以整數計為25,000元,某乙經鑑定肇責為30%,請問某乙可以要求多少勞動力減損的損害賠償金額?請列出算式。30%

2018年5月10日 星期四

震災奪4命 為了慰問金 親家上法院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35853?from=udn-relatednews_ch2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2018年5月8日 星期二

高雄清汙水槽奪3命!保全還原現場 「下面全是沼氣」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77394&from=y


沒保險奪3命!年輕工人喪命留出世子

https://tw.news.yahoo.com/%E6%B2%92%E4%BF%9D%E9%9A%AA%E5%A5%AA3%E5%91%BD-%E5%B9%B4%E8%BC%95%E5%B7%A5%E4%BA%BA%E5%96%AA%E5%91%BD%E7%95%99%E5%87%BA%E4%B8%96%E5%AD%90-070948596.html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
    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
    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
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
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
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7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
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
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
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
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
    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
    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
    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
    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
    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
    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1 條
本規則所稱局限空間,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
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第 29-1 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
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
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
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四、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
    、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第 29-2 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
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第 29-5 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
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
造成勞工危害。
前項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第 29-6 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
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
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一年。
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
二、作業種類。
三、作業時間及期限。
四、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五、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六、作業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
七、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
八、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九、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
十、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
十一、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
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
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刑法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
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
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周泓旭獲釋 委請律師提上訴

https://tw.news.yahoo.com/%E5%91%A8%E6%B3%93%E6%97%AD%E7%8D%B2%E9%87%8B-%E5%A7%94%E8%AB%8B%E5%BE%8B%E5%B8%AB%E6%8F%90%E4%B8%8A%E8%A8%B4-050644842.html

羈押與刑期相當 高院裁定周泓旭停押當庭釋放

https://tw.news.yahoo.com/%E7%BE%88%E6%8A%BC%E8%88%87%E5%88%91%E6%9C%9F%E7%9B%B8%E7%95%B6-%E9%AB%98%E9%99%A2%E8%A3%81%E5%AE%9A%E5%91%A8%E6%B3%93%E6%97%AD%E5%81%9C%E6%8A%BC%E7%95%B6%E5%BA%AD%E9%87%8B%E6%94%BE-043143197.html

全國大專院校B2B跨境電商賽 激烈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5%9C%8B%E5%A4%A7%E5%B0%88%E9%99%A2%E6%A0%A1b2b%E8%B7%A8%E5%A2%83%E9%9B%BB%E5%95%86%E8%B3%BD-%E6%BF%80%E7%83%88-160000979--finance.html

動保法修法 未辦寵登直接開罰

https://tw.news.yahoo.com/%E5%8B%95%E4%BF%9D%E6%B3%95%E4%BF%AE%E6%B3%95-%E6%9C%AA%E8%BE%A6%E5%AF%B5%E7%99%BB%E7%9B%B4%E6%8E%A5%E9%96%8B%E7%BD%B0-215011771.html

張忠謀小心 美媒爆台積電有大威脅

https://tw.news.yahoo.com/%E5%BC%B5%E5%BF%A0%E8%AC%80%E5%B0%8F%E5%BF%83-%E7%BE%8E%E5%AA%92%E7%88%86%E5%8F%B0%E7%A9%8D%E9%9B%BB%E6%9C%89%E5%A4%A7%E5%A8%81%E8%84%85-070934833.html

台股老化 年輕人買股占比不到一成

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E8%82%A1%E8%80%81%E5%8C%96-%E5%B9%B4%E8%BC%95%E4%BA%BA%E8%B2%B7%E8%82%A1%E5%8D%A0%E6%AF%94%E4%B8%8D%E5%88%B0-%E6%88%90-045520767.html

〈陸攻半導體〉自己的晶片自己救 傳中國成立新台幣1.4兆大基金拱半導體產業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8%E6%94%BB%E5%8D%8A%E5%B0%8E%E9%AB%94-%E5%82%B3%E4%B8%AD%E5%9C%8B%E6%88%90%E7%AB%8B%E6%96%B0%E5%8F%B0%E5%B9%A31.4%E5%85%86%E6%96%B0%E5%9F%BA%E9%87%91-%E6%89%B6%E6%8C%81%E5%8D%8A%E5%B0%8E%E9%AB%94%E7%94%A2%E6%A5%AD-014230704.html

陸製芯新技術 打破美日壟斷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8%E8%A3%BD%E8%8A%AF%E6%96%B0%E6%8A%80%E8%A1%93-%E6%89%93%E7%A0%B4%E7%BE%8E%E6%97%A5%E5%A3%9F%E6%96%B7-215011505--finance.html

救芯 陸迎半導體產業投資元年

https://tw.news.yahoo.com/%E6%95%91%E8%8A%AF-%E9%99%B8%E8%BF%8E%E5%8D%8A%E5%B0%8E%E9%AB%94%E7%94%A2%E6%A5%AD%E6%8A%95%E8%B3%87%E5%85%83%E5%B9%B4-215011596--finance.html

2018年4月24日 星期二

危機管理期中考106-2


危機管理期中考106-2
一、   請以賽局理論裡的小雞遊戯分析美國與北韓的衝突,在每一象限的得分理由?最佳解落在哪個象限?要如何實現最佳解?50%
二、   請分析中美衝突中,危機升高的變項與具體行動。50%

金融理財期中考106-2

金融理財期中考106-2
一、何謂成功金三角?對您而言,已完成了幾項?剩下的要如何達成?20%
二、可謂理財金三角?對您而言,您選定的理財標的三個因素內容為何?20%
三、您的理財價值觀為何種型態?特質為何?20%
四、年齡低、風險偏好低的人屬於何型理財策略?適合何種投資?適合何種保險?20%
五、試分析台積電107Q1純益季減一成的可能原因?及未來財經可能的走向?20%

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法律與生活期中考106-2

法律與生活期中考106-2
一、請寫出車禍事件處理的八大程序。10%
二、某高中校規規定就算寒流來,也不可以穿校服以外的外套。請以憲法第23條的規定,討論以下事項?
  ()穿校服以外的外套屬於何種自由權?10%
  ()這個規定是否合憲?20%
三、A工程公司受B市政府的委託鋪設馬路柏油,工程瑕疵導致涵管蓋突出路面10公分,C生騎機車經過彈起跌倒受傷,請問:
 ()小明要向何人求償?(請寫出理由)10%
  ()幾年內要求償?10%
  ()求償程序為何?20%
四、公立中學體育老師在上體育課時處罰學生做青蛙跳400下,導致横紋肌溶解症,請問老師及學校的責任為何?(請寫出理由)20%

2018年4月22日 星期日

開車撞死闖紅燈婦被判刑 法官:行人走斑馬線就要讓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0080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 126 條
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刑事判決--行人闖紅燈,走在行人穿越道--非報載案件
【裁判字號】  103,審交簡,137
【裁判日期】  1030429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
    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3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被告於案發時、地騎乘重型機車
    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
    好、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亦無障礙物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未依規定讓行人李酒東優先通行而貿然前行,因
    而撞及李酒東成傷致其死亡,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汽車駕駛人,
    因過失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致人於死
    罪,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又被告於肇事後,於其犯罪行為未為有偵查
    權限之機關發覺前,在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此有警員黃文芳製作之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見103年度相字
    第42號卷第20頁),其嗣未逃避偵審,合於自首之要件,爰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既有上述刑之加
    重、減輕二種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失,導致被害人李酒東喪失寶貴之生命
    ,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過失情節非輕,惟其犯後坦承犯行
    ,已有悔意,且與被害人全體繼承人即其子女李松林、李淑
    慧、李淑美及李淑玲4人達成和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
    保險金外,願賠償被害人之全體繼承人醫療、喪葬費及精神
    慰撫金等一切損失共計新臺幣160萬元,並已於103年3月17
    日給付完畢,此有臺北市○○區○○○○○000○○○○○
    000號調解書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紙(見審理卷第
    19 頁至第20頁)在卷可證,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大學
    在學之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與其無任何
    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暨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害人之行
    向(市民大道六段南往北方向之行人穿越道)應屬紅燈禁止
    通行,被害人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致遭被告騎車撞擊,
    故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同有過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民事判決參考-行人闖紅燈,走在行人穿越道--非報載案件

【裁判字號】105,重訴,858 【裁判日期】1070124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行人在道路上應依號誌之指示,穿
    越道路應依號誌之指示前進,原告卻未遵循已轉為紅燈、禁
    制通行之標誌,擅自行走於行人穿越道,適逢被告駕駛系爭
    車輛亦未注意闖紅燈之原告,因而造成系爭事故,原告上開
    行為亦屬肇事原因,此復有前揭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員會鑑定意見書與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覆議意見書及成大發
    展基金會鑑定報告書同為認定(見交易卷第57頁至第58頁;
    交上易卷一第42頁至第43頁背面;交上易卷二第92頁至第12
    9 頁),是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乃具與有過失甚明。
  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時,固依上揭
    規定,無論有無號誌指示,均應暫停令行人優先通過。然稽
    之前揭勘驗結果與現場照片所示(見偵卷第16頁至第18頁背
    面),可證系爭路口係以2 座分隔島區隔快、慢車道,原告
    所穿越之行人穿越道兩旁分隔島均有綠蔭遮蔽,枝幹粗壯且
    茂盛,使光線較為昏暗,駕駛者不易辨識樹蔭下環境變化,
    而自原告散落之布鞋與地面血跡以觀,益徵原告方離開分隔
    島即遭撞擊,並非已進入快車道相當距離始遭撞擊。另高院
    於系爭刑事案件委託成大發展基金會鑑定系爭事故之原因及
    責任,該基金會除參酌系爭刑事案件相關卷宗資料外,並調
    查現場狀況、撞擊跡證、監視錄影畫面等分析結果,認以兩
    造於系爭事故發生前通視條件,原告容易看到系爭車輛,相
    對而言,被告不易看到樹後之原告,故能否迴避系爭事故關
    鍵因素掌握在原告是否闖紅燈穿越敦化北路快車道之決定,
    如考慮原告不易被被告觀察辨識之因素,則被告事故責任為
    35-45%;原告為55-65%等語(見交上易卷二第92頁至第129
    頁)。準此,一併考量原告係自不易觀察辨識之分隔島闖紅
    燈旋遭被告撞擊之因素,本院綜合審酌系爭事故發生緣由、
    兩造過失情節等一切情狀,認應由原告負系爭事故過失責任
    60% ,其餘40% 過失責任則由被告負擔,並依此比例酌減被
    告賠償責任,應屬妥適。依此比例酌減被告賠償責任,即就
    原告所受上開損害,應酌減被告60% 之賠償責任始為妥適。
    據上,被告賠償額經酌減後,應賠償之金額為849 萬9,181
    元(計算式:21,247,9530.4 =8,499,181 ),亦即原告
    得請求賠償之金額,以849 萬9,181 元為限。






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橫越馬路-加害人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104,審交簡,94
【裁判日期】  1040226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主  文
吳玉女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貿然推著拖
    板車穿越馬路」之記載更正為:「貿然穿越馬路欲至對面(
    即永貞路單號側)之修理場」;另補充:「吳玉女於肇事後
    ,在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
    前往醫院處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永和分隊警
    員表明係肇事者,自首接受裁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
    告吳玉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本件車禍事故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永和分隊
    警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表明為肇
    事者,有上開自首情形記錄表1 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符合
    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
    被告為行人,疏未行走行人穿越道,亦未注意來車即貿然穿
    越馬路,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張玉連受傷,所
    為應予非難,並斟酌告訴人因此所受傷勢非輕,暨被告之過
    失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32638號
    被      告  吳玉女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玉女於民國103年6月26日11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欲穿越馬路,本應注意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
    走,又設有行人穿越道者,行人穿越馬路必須經由行人穿越
    道,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未按規定行走
    於行人穿越道,貿然推著拖板車穿越馬路,適有張玉連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上址,而與吳玉女之
    拖板車發生擦撞,致張玉連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胸壁挫傷合
    併多根肋骨閉鎖性骨折、血胸、氣胸、左側小腿之表淺損傷
    、磨損或擦傷等傷害。







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橫越馬路-加害人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103,重訴,831
【裁判日期】  1051130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倘直
    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
    法第217 條第1 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1756號、73年度台再字第182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
    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 公尺
    範圍內穿越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查,本件肇事地點左側鄰近處畫有行人穿越道,
    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警繪交通事故現場圖可證(見本院10
    3 年度司北調字第777 號卷第24頁),賴衍本應由行人穿越
    道穿越道路,然其卻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左方穿越道路,按上
    說明,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同有過失。又臺北市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
    究中心之鑑定結果,均認賴衍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
    道路,為肇事主因,有系爭刑事判決、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書
    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93至98頁),均同本院之見解,益徵
    賴衍有上述過失無訛,此情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185 頁)。準此,王信元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撞及賴衍,與
    賴衍違規未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二者同為系爭事故之
    肇事原因,賴衍、王信元各應負60% 、40% 之過失責任。